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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从酷刑到人性和社会的反思--- 推荐大家一片好文章,有多少思想能关注到这个高度.我对此肃然起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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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从酷刑到人性和社会的反思--- 推荐大家一片好文章,有多少思想能关注到这个高度.我对此肃然起敬   
siwenlvshi




头衔: 海归中校

头衔: 海归中校


加入时间: 2005/06/27
文章: 466

海归分: 55244





文章标题: 从酷刑到人性和社会的反思--- 推荐大家一片好文章,有多少思想能关注到这个高度.我对此肃然起敬 (2756 reads)      时间: 2006-5-05 周五, 01:38   

作者:siwenlvshi海归商务 发贴, 来自【海归网】 http://www.haiguinet.com

每一次当我看到报纸为一个人被判处死刑而欢呼,每一次当我听到民众为一个人又被司法程序以正义的名义剥夺其生命而呐喊时,我的心总在颤抖,我们,我们至亲至爱的百姓同胞们何以得知在现有刑讯逼供、有罪类推、无视甚至蔑视被告的沉默权及其辩护权的体制下,更有可能成为被刑事指控的被告人,更有可能成为死刑的潜在适用对象,为了我们惟一不可替代的有情生命免受无情地剥夺,我们必须捍卫我们的生命权,德国耶林在其所著《为权利而斗争》中提出:为权利而斗争是对自己的义务,主张权利更是对社会的义务,若无权利,人将归于家畜,放弃自己的权利,就是放弃做人的资格。湖北佘祥林杀妻案,更坚定了我对生的渴望,更坚定了我愿做人而不愿当家畜的信念。
佘祥林是湖北雁门口镇人,1994年1月20日,其妻子张在玉失踪以后,张的亲属怀疑是被他杀害,同年4月11日雁门口镇发现一具女尸,经张在玉的亲属辨认与张在玉特征相符,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同年10月,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佘祥林死刑,佘祥林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1998年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2005年3月18日张在玉突然回家,4月13日佘祥林被无罪释放。
可笑的是在此案中,认定佘祥林有罪时,没有对所谓“张在玉”尸体进行鉴定,在认定其无罪时,却对张在玉活人进行法医鉴定。可怜的是佘祥林的母亲为儿子寻找无罪证据,四处张贴寻人启事和上诉,竞被办案机关关押了九个多月,最后含恨而死。可悲的是在现有刑讯逼供、有罪类推的体制下多会发生冤假错案,有的人为此付出了自由的代价,有的人为此付出了生命的代价。目睹前年孙志刚因忘带身份证被抓进拘留所拷打而死,我们谁能不悚目惊心,目睹佘祥林、河北聂树斌等因无须有的罪名而被判刑乃至剥夺生命,我们谁能不毛骨悚然,我从内心呼唤:不要像孙志刚等那样每一次正义的伸张都以血为代价,不要像佘祥林等那样每一次非正义的制止都以自由为代价。
在被虐杀的孙志刚们,被冤杀的聂树斌们背后,我们所见的是大大小小、冷血甚至残酷的官员,由于他们积极作为与消极不作为,一个又一个鲜活的生命,在无声无息中逝去,我们不得不追问,在那些飘溢着血腥气味的悲剧里,某些宣誓为公义法纪服务的官员,为什么如此漠视生命?一旦拥有了合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权力,却无视甚至蔑视这权力背后生命的尊严和生命的神圣,一个个冤假错案大白于天下之后,我们却很少看到当初草菅人命的官员为此付出足够沉重的代价,我们看到更多的是狮身人面像的官员漫不经心的道歉,虚情假意的检讨,微不足道的赔偿,以及那些隐藏在组织处理背后,一张张依旧倨傲、卑鄙的面孔,不幸者在痛苦抽畜中等待着最后的致命的一击,而有些官员却熟视无睹,漠然视之,或许还暗暗地对自己权威感到自豪,感到得意,或许还心安理得地品着生活的惬意和乐趣,经验告诉我们只要在刑讯逼供、有罪类推,无视被告的沉默权及其辩护权继续存在,伴随着被告死亡的冤假错案必然发生,理性告诉我们大与小之间,强与弱之间所能有的和平,就像是人所想像的狼和羊之间的和平,羊只有和平被狼撕吞掉;经验和理性都告诉我们:把一个比地球都贵重的生命系于所谓被害人重新出现,系于所谓真正的杀人犯重新出现,是不现实、不公平、不人道的。基于生命难以弥补性、冤假错案难以杜绝性,我强烈渴望废除死刑,并愿意为此付出不懈的努力。
(一)死刑是不正义的
断言奴隶生的儿子必定是奴隶,说这话的人天生不是人。人生而平等,每一个人都有平等生存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决定他人生命的终局,即使是合法杀人也有悖此理。意大利刑法之父贝卡利亚在其所著《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人们可以凭借怎样的权利来杀死自己的同类呢?当然不是造就君权和法律的那种权利,君权和法律仅仅是一份份少量私人自由的总和,然而有谁愿意把自己的生死予夺大权奉予别人行使呢?要是他可以把这种权利交给别人或者整个社会,他岂不本来就享有杀人权利?同理,洛克也曾指出:一个人既然没有创造自己生命的能力,也就不能用契约或通过同意把自己交由任何人奴役或置身于别人的绝对的、任意的权力这下,任其剥夺生命。生命权属于自己,代表多数人利益的法律可以惩罚犯罪,但不能取消其赖以存在的制裁的载体,刑法可以制裁人的精神和肉体,但并不能取消这个肉体。世界上多数国家的死刑是针对杀人犯,以人类普遍心理杀人是最恐怖的罪行,为什么杀人会令人感到如此恐怖呢?难道是别人的生命被结束吗?如果那样死刑不也是同等恐怖?而且它还是故意杀人呢?体现公共意志的法律憎恶并惩罚谋杀行为,而自己却在做这件事情,它阻止公民去做杀人犯,却安排一个公共杀人犯,这是极其荒谬的;不能允许国家在禁止个人杀人行为的同时,却以合法理由去扮演杀人犯,无论出于何种理由,不仅个人无权剥夺他人的生命,国家也无权剥夺个人的生命;无论以什么名义任何人都无权剥夺他人的生命,判处他人死刑,死刑并不是对社会的更加保卫,而是表示更加非人性,死刑并不是对生命侵害的正当防卫,而是国家所做的有计划杀人,没有什么暴力,比国家的暴力更残酷的,死刑是非正义的,俗语说正义要伸张,我们还要眼看着被伸张,同理,不正义要制止,还要眼看着被制止。而何谓正义,通常情况下:正义让人联想到畏惧、可怕、罪有应得等恐怖字眼,但我认为真正的正义应该是善解人意,慈悲为怀,以及宽容他人而不是残忍和冷酷。正义这个词最早由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他认为正义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近日我看了林肯轿车拖死女孩案的电视报道,主持人说:公安机关以最快速度立案、检察院以最快速度起诉,人民法院以最快速度判处肇事司机死刑,是正义的,是给全国广大人民满意的答复,而我要说的是死刑不是正义的,也并不是我所想要最满意的答复。看着别人痛苦地死去,不是我想要获得的永恒不变的事情!不是我内心得以兴奋祈求的事情!不管这个人是受害人还是被告人,但为何却成为多数人声斯歇底地呐喊而要看到的事情。我必须承认公意永远是公正的,但我必须加以否认公意永远是正确的,毕竟多数人暴政导致苏格拉底的死,导致更多类似伟大的人死,我们从未忘怀。贝卡利亚说受难者与压迫者之间的距离越少,这种多数人专政就越残忍。也许只有等到这些主张死刑的人们及其亲属因为犯罪可能被判处死刑时,他们才会想到死刑是不正义的,他们才会主张废除死刑。当媒体妙作所谓的恶性案件时,如果被告人没有被处以死刑,人们首先想到的是司法腐败,令人悲哀的是当有罪变无罪、重罪变轻罪时人们内心何以这种愤怒,如刘涌案。而在美国的辛普森案中,有一老者说:不管大家是怎样取笑这场官司,有一点是肯定的,如果到最后还不能确定辛普是否有罪,那么就有两种错判的可能:一是他可能真的杀人而被放掉,二是他没杀人而被判了死刑,在这种情况下,我宁愿他可能是杀了人而被放掉,也不愿看到他是有可能被冤枉的,送上电椅。或许这就是差别,前者要求,宁可错杀百人也不放过一人,后者要求要宁可错放百人也不冤枉一个人;而当无罪变有罪时,人们却从未想到那潜藏的社会危害性,我想废除死刑之所以如此地艰难,非理性的核心症结就在于这种处以死刑的狂热这中,在于民众施虐狂之中。
(二)死刑不符一般预防之需
主张死刑的人认为死刑能剥夺被告人的生命,从而具有最大威慑力,从而遏制犯罪,降低犯罪率,也就是所谓一般预防之功效。我觉得用杀鸡给猴看这种不人道方式,本身就是以暴制暴,人的生命价值是平等的,用杀死一个人来震慑另一个人这种以儆效尤方式本身就是恶因恶果。生命权属于自己的,国家有义务尊重公民的生命,而不能妄加杀戮,以儆效尤,每个人之所以成为人,首先是由于本身所具有的生命权,这种生命权不是国家所赋予的,固而不能被国家随意剥夺,作为其暴政的工具。德国威廉洪堡说:国家最大目的应该是为国民增进繁荣和福利。
刑罚的本质不是让罪犯受辱,不是对罪犯实施肉体上的折磨,去追求那种“以血还血,以牙还牙”复仇效果,而是要引起罪犯内心地忏悔,使之同归社会、重新做人;刑罚的目的不是要摧残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的人,难道一个不幸者的惨叫可以从不可逆转的时间中赎回已经完成的行为吗?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它人不要再重蹈覆辙。借用连战先生访问中国时说的一句话:逝者已兮,来者可追。请不要再让死人缠着活人。
不可否认死刑是最残酷的,但并没有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可以有效地遏制犯罪,并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显示死刑可以有力地防止犯罪。在中国的古代,为秦国强大兴盛做出卓越贡献的商鞅,以及法家代表人物韩非子都主张酷刑,所谓:民以其利而傲其罪,故奸不止也,所以重一奸之罪,结果商鞅被车裂而死,他未曾想到自己竞死在自己主张的酷刑上,马长生教授在其所著《刑法热点问题研究》中曾讲到明朝皇帝朱元璋为了惩治贪官污吏,规定凡贪污60两白银以上的官员均处以死刑,在查处户部侍郎郭恒为首的贪污团伙时,前后共杀掉几万人,并将处死的人剥皮,在人皮里塞满了稻草石灰以警示其它官员不要贪污,可是呢?其继任者户部尚书赵勉又犯贪污罪,包括其亲自栽培一批进士照贪不误,其程度有过之而无不及,面对杀不尽的贪官,朱元璋无奈叹息道:我欲除贪官污吏奈何朝杀而暮犯。显然死刑是残酷的,但并不能有效地遏制犯罪。我们的前人曾经竖立过耻辱柱,割去犯人的鼻子和耳朵,搞四马分尸,把人扔进煮沸的油锅里,把灼热的铅液滴在罪犯的隐私处,从活人身上割去腰肌,但是结果怎么样?出现更多、更残酷的犯罪,严峻的、频繁的刑罚使人变得麻木残忍。无情的人使用无情的刑罚,无情的刑罚不是正义的伸张,反而是强力的凌暴。
主张死刑的人认为,因为残酷的死刑可以剥夺犯罪人的生命,会使人产生恐惧不敢犯罪。我认为这是以主观臆想代替客观现实,先入为主,无据可循的思想,这种理论是得不到任何严肃科学研究加以证实的,也不应该如此地非理性去证实:畏惧可以使人不会犯罪,畏惧为人类行为的主要动机。畏惧只是独裁专制政体的基础,如果畏惧是人类行为的主要动机,人类可能早就灭亡了!人们普遍认为:可以利用别人畏惧处罚的心理,让他们不去做那些违法犯罪的事,从而有助于建立社会秩序、制度和正义,事实上“畏惧”并不是人类行为的最强烈的动机,自尊、友爱、仁慈和同情对人类行为的支配力比畏惧要强大得多。如果一个人只是出于畏惧才不做某事,这对他真的有帮助吗?人类最大的敌人就是畏惧,那么战胜它,所有的痛苦都不会存在,那更可以为所欲为,无论从理论上或经验上,都找不到处罚的理由,法律以人们畏惧入狱的心理而迫使他人不敢做某事,这纯粹缺乏逻辑和科学依据,事实上人们不会因为畏惧死刑就不会去犯罪,也不会因为受到威胁或暴力而不去犯罪,犯罪的原因,常常不是那么清晰、明确而易于理解,人们如果是由于害怕而不去杀人犯罪,那么越严厉越恐怖,他们也就越畏惧,按照这样的逻辑,我们应该重新使用很早以前的严刑峻法:挖眼割耳、断舌、断腰、 凌迟、下油锅等,也许这个世界上从此就不会再有杀人犯!但事实并非如此,这个世界仍充斥着杀人犯,强奸犯,抢劫犯等。法律对严酷的刑罚作用常常被这些人解释为:处罚罪犯的目的是为了帮助他,使他不再犯罪,但是,监狱生活却是这样的情形,囚犯不得不穿上囚衣,不得不剃光头发,不得不用号码而不用原名称呼他,他们被侮辱被鞭打,并且被剥夺了基本人类要求和基本人类尊严,这些难道是帮助他们,而不是毁灭他们吗?法律以其强大的权力残酷地侮辱,毁灭了一个人,让他的心灵受到彻底的摧残,却宣称是在帮助他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真是荒谬。死刑说是为了保护别人的生命,以法院判决的形式剥夺他人的生命说是为了保护别人的生命,真是可笑。死刑会使人畏惧可以遏制犯罪,可我们看到的是死刑不但不能遏制犯罪,却促生更多恶性犯罪。意大利犯罪学之父龙勃罗梭在其所著《犯罪人论》中讲过死刑只能劝阻少数几个歹徒不去犯罪,它甚至诱导更多的人去实施犯罪,因为在凡人当中起支配作用的是模仿律,拥挤的群众会使人对接受行刑的人产生一种可怕的尊崇,那些凄凉而阴森的行刑工具是非常适宜引发罪犯在其同伙面前的虚荣心,甚至使他们的躯体受人尊敬,被看作是圣人和捐躯者。以色列的领导人深知任何一个恐怖主义分子被判处极刑,他都被看作是为巴勒斯坦事业牺牲的烈士,每一次处决都只能孕育着疯狂的报复,恶性循环地将不断发展:暗杀——处决——暗杀。马克思也曾总结道:不仅自杀而且连最残暴的杀人行为都是在处死罪犯以后立即发生。死刑并不是最有镇压性的刑罚,与其说它能防止犯罪,不如说它更能促使犯罪案件的增加,人类的每一个行为都有其原因,如何改变人的行为,并不是使他畏惧,而是必须找到行为背后的原因,并予以改变和废除。如果简单、粗暴地采用残酷的手段去制止人们的行为,可能不仅实现不了刑罚目的,还会导致更为激烈的暴力反抗。
频繁的、残酷的刑罚总是政府衰弱或无能的一种标志,决不会有任何一个恶人,是我们在任何事情上都无法使之为善的,我们没有权利把人处死,哪怕是仅仅以儆效尤,很难相信,在声称将其制度建立在理智基础上的国家里仍然准许判处死刑,尤其在全面实现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诚如贝卡利亚所说的严峻的刑罚造成了这样一种局面:罪犯所面临的恶果越大,也就越敢于规避刑罚,为了摆脱对一次罪行的惩罚,人们会犯下更大的罪行。我们必须承认刑罚最残酷的国家和年代,往往就是行为最血腥、最不人道的国家和年代,如果对强奸罪、抢劫罪处以死刑,那么只会使受害者再惨遭以生命的灭绝,只会让受害者从伤害走向死亡,只会使犯罪分子将犯罪进行到底,从一个极端推向另一个极端。如在郑州特大抢劫银行案中主犯张书海对其侄子张小平说:你别忘了,持枪抢劫李全国时就把爷俩的命连在一起了,干这种事一次是死罪,三五次也是死罪,你看着办吧,从而更坚定张小平犯罪,先后导致7人死亡。同样造成全国极为轰动连续杀死32人,河南平顶山的杀人犯也是抱着杀一个够本、杀两个赚一个的心态疯狂地杀人,从而导致更多的无辜的生命一次次在死刑前面走向死亡,我再重申一次滥用死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死刑不能防止犯罪,只能制造更多的犯罪。
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顷狱多冤人,用刑深刻朕甚憨之,天地之性人为贵这是刘秀皇帝思想。宽惠之道,因时而布,在安定和平时期,以仁治国、宽厚待民尤为重要,只有这样,才能给百姓一个宽松、和谐的社会环境,使人民能休养生息、安居乐业、才有助于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这是唐太宗李世民的思想。诚能宽以待物,包荒纳垢,宥人如故,成已大德,则人亦感其恩而心悦诚服矣!这是乾隆皇帝的思想。无疑这些主张仁道之君都流芳百世,万古流存,为民所称颂。而那些以杀人为其统治工具的暴君同样也留名后代,只不过是遗臭万年,殷商作炮烙、 脯之法,“淫刑以逞而国亦随之亡矣,秦始皇并吞战国,而奸邪该生,赫者不塞路,天下愁怨,溃而叛之;隋文帝,以盗贼不息,隘 肆淫刑,生杀任情,罪及九族,百姓怨嵯、天下大溃。”
在国外,对乱世用重刑的思想论述最系统的当属近代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费尔巴哈认为:人人都有趋利避害,向乐避苦的心理,这就是人们实施一切行为的心理动机,犯罪人之所以要实施犯罪,是因为犯罪行为能给他带来某种欢乐,而如果有一种犯罪后的必然结果,能够让犯罪人承受大于犯罪欢乐的痛苦,犯罪人就会放弃犯罪的念头,刑罚就是为犯罪人设定的这样一种痛苦,每个犯罪人在实施犯罪之前,必须在犯罪之乐与刑罚之苦间进行选择,只要刑罚有可能带给他足够的痛苦,他就不会选择犯罪,死刑所能带给犯罪人的痛苦是最大的;当然就对犯罪人有着最大的心里强制,对犯罪行为有着最有效的遏制力。而清末法学家沈家本曾说:化民之道,因在政教,不在刑威也,事实也证明,犯罪人极少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有利和不利之处做出两相权衡的计算,进而为他自己选择最有利之途。相反,人们要使自己的行为得到矫正,就是说要使自己往高处走。也只是为了认识他自己的利益,只是为了追求其本人的正当利益,我觉得死刑不但无法压抑一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欲望,反而会使他更谨慎并尽可能完美地实施犯罪。人如果在极度冲动下犯罪,不会考虑犯罪的后果,即使他知道会被判死刑也防止不了他实施犯罪。马克昌教授在《刑罚通论》中指出:经济犯罪人最有可能清醒地权衡犯罪之乐与刑罚之苦的比重,但强大的侥幸心理将这种权衡冲抵得茫然无存,谋杀犯、大部分抢劫犯,重大盗窃犯都属于这种情况;政治犯罪人可能十分清楚其犯罪与死刑之间咫尺之遥的因果联系,但这些被刑法学家称为确信犯的人,对其理想和信念的确信,早已淹没了对死刑的恐惧;激情犯,多是由于某种矛盾激化以至丧失的理智,感情冲动而在一瞬间实施犯罪行为(福州台江区卖菜的一位妇人因几斤菜就将隔壁卖菜的人杀死,北京香山脚下卖羊肉串的一位男人,因几个羊肉串就将别人砍死),这种情况下,犯罪人鬼迷心窍:往往不可能,准确地去酌量其犯罪行为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更不能清醒地去权衡实施犯罪之乐与应得刑罚之苦的得失比例,对于这些人,死刑的威慑力可以说来不及发挥。还有一些可称之为亡命之徒的犯罪人,虽然明知自己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并确信犯罪后必然要被判死刑,却仍然要孤注一掷实施犯罪(这些人多出于黑社会老大,如张子强、张君等),对这一类犯罪人、死刑的威慑力明显没有任何意义。贝卡利亚认为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这种大于好处的恶果应该包含的,一是刑罚坚定性,二是犯罪既得利益丧失,惩罚犯罪的刑罚不是越残酷越好,而是刑罚越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
主张死刑的人认为死刑能降低犯罪率,按胡适先生的话说睁开双眼,请不要让虚伪的事实所蒙蔽。我们可以看到真正的事实是立陶宛废除死刑以后,犯罪率不但没有上升,而且有了下降。我觉得死刑的保留与适用不会直接导致犯罪率的上升,死刑的废除与犯罪率没有必然直接的联系,犯罪案件的发生与发展与法律中是否规定死刑并无直接关系,死刑的威慑价值是一个任何严肃的研究永远都不可能证明的不争之谜。犯罪的原因并不是单一的,有社会、经济、政治等各方面复杂的因素,犯罪学之父龙勃罗梭在《犯罪人论》曾提出隔代遗传的原因指倒退到原始人或低于人类的人的一种返祖现象。极端气温原因:极度炎热的天气导致生产过剩,而生产过剩又会导致财富不平等,财富分配不平等,接着导致政治权力和社会权力分配的不平等,这不平等就会引起政治犯罪——革命。在极度寒冷的地方:人们性格倔强暴躁,对衣食、住等需要较为强烈,这种情况也会助长犯罪的产生。新闻婚介原因:报纸却是邪恶和犯罪的记录者,它会刺激犯罪人进行犯罪模仿,为犯罪人提供了进行犯罪模仿的榜样,其它如酗酒、吸烟、教育。康树华教授在《犯罪通论》中也曾提出国家权力真空、失衡,干预过度也会引起大量的犯罪。柏拉图在《国家论》中提出:人们为了金钱,常常是许多犯罪的原因,其学生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提出贫困导致造反和犯罪。马克思说为了钱男人进行抢劫、盗窃,女人卖淫。美国理想主义者维拉德说:如果找不到工作,他宁愿去偷窃,也不愿让家人或自己孩子饿肚子。美国大律师艾伦.德萧维奇在《最好辩护》中曾指出,个体基本生存内容是由缺一不可的四种需求组成的,(1)性的需要,(2)物质的需要,(3)权利的需要,(4)个人生存价值的需要。往往许多人因为这种需要中的某种需要得不到满足而犯罪,可见犯罪原因不是单一的,抑制犯罪并不能仅凭死刑的威慑作用,而是靠社会的全面发展,为此李斯特提出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告诉人们抑制犯罪需要社会的全面发展,其学生拉德布鲁赫在《法律智慧警句集》里也曾指出:刑法对犯罪之最低限度的影响,无论好坏,不过主要是社会状况的影响,最好的犯罪防范不是刑法的改革,而是我们社会关系的改革。贝卡利亚认为降低犯罪率,应该是把法律制度明确和通俗,就应该让国家集中全力去保卫这些法律,而不能用丝毫的力量去破坏这些法律。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认为富有阶层:狂暴、为富不仁,只能够专横地统治;贫穷阶层下贱狡诈,凯觎他人,不懂得如何统治。只有中产阶级最不会逃避治国工作,最不会有野心,最有利于社会稳定。朱苏力认为良好的习惯是最好的法律,易于人们去遵守。张明楷认为刑罚与其严厉不如宽和。我认为在少适用死刑的情况下,只要提高破案率,搞好综合治理,协调社会发展也可以降低犯罪率。在这里我强调一下现在许多公检法部门对抓黄色、赌博特别卖力,一遇到稍微大的恶性案件,要么跑不过、打不过犯罪分子,要么侦破不了案件,从而给更多的犯罪分子可乘之机,要知道的是没有一个潜在的罪犯是因为害怕死刑而放弃犯罪,罪犯要么是以能够逃避警察的追捕而实行犯罪;要知道的是如果一有恶性案件的发生,就像抓马加爵那样的倾国倾力去侦破、去起诉、去审判,那么我想肯定会降低犯罪率。为此,我们必须认识到并尽量消除刑罚的副作用,尤其是死刑具有明显的副作用,特别是有助长恶性案件发生的消极作用。事实上,我们现在已经看到了过多适用重刑所导致的恶性循环,社会治安形势严峻,于是适用重刑,重刑之后不仅社会治安没好转反而恶性案件不断上升,于是适用更重的刑罚这样恶性案件越来越多,刑罚越来越重,这是一种令人担忧的局面。此外无数事实也说明,以多适用死刑为重要标志的严打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犯罪问题,我国的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发案率居高不下便是明证,一到严打时期,就打击多出于老百姓的犯罪分子,固然这一时期犯罪率可能降低,但却给更多的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在他们内心里觉得严打时期,我不顶风作案等过了这一时期,那就是雷声大,雨点小,就可以无遮掩的进行犯罪,显然不能降低犯罪率。
综上所述,主张死刑的人认为死刑是一般预防之需完全是宽容的敌人,残忍的亲人,悲哀的罪人。借用连战先生一句话:我们要化刀剑为犁锄,化干戈为玉帛,不要冤冤相报,恶性循环,我们要累积善意、宽容,达到共同的幸福。
(三)质疑死刑的特殊预防功能
主张死刑的人认为没有什么刑罚可以代替死刑,所能起到的特殊预防作用。死刑是最简单、经济的方法,从肉体上消灭了犯罪人,彻底铲除了该犯罪人重新犯罪的条件,还有什么刑罚的特殊预防功能发挥得如此彻底,对此我必须承认死刑是最具有特殊预防的功能,这是勿庸置疑的,令人匪夷所思的是这种得脚气就把脚砍掉,得青春痘就把人的脸毁掉的一刀切的做法是否真实可行,是否太武断,没有考虑到并非所有犯死罪的人都有可能再犯罪,既已犯死罪的人中,有的可能再犯罪,而有的则不可能再犯罪,而我们无法准确地检测什么样的犯死者可能再犯罪,什么样的犯死者不可能再犯罪,不是像检测一个人是男是女那么容易,一脱光衣服就一目了然。相应地,为了彻底剥夺已犯死罪者中有再犯可能性的那一部分人的再犯能力,我们不得不处死所有已犯死罪者,这样,即使是不具有再犯可能性的人,只要其犯了死刑,其也不可避免地会在剥夺再犯罪的能力的需要名义下被判死刑,而这从肉体上消灭了本可发行好的罪犯,明显是不符合刑罚目的。退一步来说,即使在累犯率高达40%的特殊现象的背后,也有60%的人可能不再犯罪,而以这60%的人的生命作赌注进行一场遏制犯罪的赌博,未免太无视生命的价值吧!别忘了如果我们能挽救眼前的罪犯,就等于挽救可能遭受罪行侵害的受害者,别忘了我先前说过在现有刑讯逼供,有罪类推,无视被告人的沉默权及其辩护权的体制下,我们更多的人,或者是更多来自于老百姓的人,更有可能成为潜在的死刑适用对象,毕竟受到刑事指控的人大多家境贫寒。
就特殊预防来说,刑罚的有效性完全要取决于惩罚给罪犯心理留下的印象,适当的刑罚会使犯罪人觉得自己罪有应得,从而改过自新,过重的刑罚会在犯罪人心目中留下刑法与刑罚不公平,国家与社会对自己过于严厉的印象。这不仅不可能使犯罪人得到反省,反而会导致他产生反国家、反社会的心理,从而再次实施犯罪。诚如,美国著名大律师丹诺在其所著《丹诺自传》中提出:我除了自杀以外没有别的选择,我到底是自己的牺牲品,还是社会的牺牲品,如果是社会的牺牲品,那么我就开始侵犯社会,所以法律过于严酷反而会阻碍了法律实施,如果刑罚残酷无度则往往反而不处刑了。
(四)死刑只不过是“公平”名义下的牺牲品
主张死刑的人认为杀人偿命,必须以血还血,以牙还牙,否则违反公平,北京大学王世州教授认为:人的生命是最宝贵、自由则次之,若允许对故意杀人罪不判死刑,意味着只能以剥夺罪犯的自由来补偿他所剥夺的别人的生命权,而这是不公正的,刑法的惩罚功能与预防功能因为死刑被废除而受到损害,与之针锋相对,邱兴隆教授认为杀人者死式的所谓报应,是建立在犯罪所侵犯的权益与所剥夺权益的对等之上,其实质是等害报复,假如死刑的正当性根据在于“杀人者死”式的报应正义,那么,只要有杀人罪存在,死刑就不应废除,而杀人罪是永远是不可能消除的,相应地死刑也永远无法消除。对此,我想452条的刑法中的68个死刑罪名更多是对偷窃,贪污贿赂等财产性犯罪处以死刑,而以财产等同于生命是更不公平的!如果说必须执行古代的以血还血,以牙还牙的原始同态复仇,我们首先必须探究这种同态复仇的思想基础是建立在古代原始社会,没有财产,只有身体乃至生命可以作为刑罚替代品,除此之外什么都没有。诚如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中所说:劳动者要成为生产资料,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他有人身自由,二是他除了人身自由以外什么都没有,只能靠出卖人身自由为生。其次我觉得这种野蛮的同态复仇终将随着文明的进化而消逝,那些主张死刑的人以此作为根据,只不过是带上正义原理的假面具欲求复仇而已,我讨厌这种以正义的名义暗藏的仇恨和恶意,最卑鄙的利益竞厚颜无耻地伪装上公共幸福的神圣名义。人人都受着私自的动机假冒法律的名义来通过仅以个人利益为目的种种不公正的法令,我们总是不承认处罚是出于人类的报复心理,他们认为对罪犯及其行为的愤怒完全是为了公平。其实以公平的名义不过是为了遮盖他们的伪善、掩饰他们憎恨的本质,人们不断地夸大罪犯行为的残暴和道德的缺失,使执法者也在憎恨和愤怒的情绪下判刑和行刑。令人尊敬的田文昌大律师说:死刑的作用是有限的,传统的因果报应学说和报复心理形成了中国民众对死刑盲目崇拜。每个人似乎都有虐待倾向,从他人痛苦中获取快乐,而死刑正好满足了人类这种异常的心理需求,我现在终于知道“把自己的快乐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的具体含义(前两天报纸上曾刊登河北群众围着看一少女被强奸,而无人制止,却在喝彩;另外还报道某地许多人围看着一人自杀,不但不阻止,反而却鼓励自杀人再来一刀自杀)。生命中残酷的一面总是比快乐的一面更能吸引人,也许人们喜欢听到或读到他人的困难遭遇,也许人们下意识觉得当别人往下跌时,自己就能往上爬,请不要把善良的人们当作欺骗的对象。
德国古典主义的创始人康德,从等量报应主义立场阐述了它的观点:谋杀人者必须处死,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什么法律的替换品或代替物能够用它们的增减来满足正义的原则,没有类似生命的东西,也不能在生命之间进行比较,不管如何痛苦只有死,因此在谋杀罪和谋杀报复之间没有平等问题,只有依法对犯人执行死刑,甚至假定一个公平社会,经过它所有成员的同意,决定解散这个社会,如还有最后一个谋杀犯也应该处死它以后,才执行他们解散的决定,应该这样做的原因是让每一个人可以认识到自己言行有应得的报应,也认识到不应该把有血债的人留给人民,如果不这样做,他们将被认为参予了这次谋杀,是对正义的公然违反。同理法国著名唯心主义哲学家黑格尔基于等害报应,阐述他的观点,国家是比个人更高的东西,它甚至有权对这种生命本身提出要求,并要求其为国牺牲。首先我觉得黑格尔的思想基础:存在就是合理,是不能让人信服的。我觉得存在不一定是合理,如果存在是合理那么抢劫强奸的存在也被认为是合理,那么,体现公共意志的法律何以要阻止甚至排斥这些所谓合理的抢劫、强奸呢?可见存在不一定是合理,只能说有其原因。马克思也曾指出:死刑是复古的,以血还血,同态复仇习惯的表现。这种所谓等量、等害报应理论让我想起一首诗:把活生生的人体投入火中,用它们架起悲惨的柴堆,在那里烧焦的骨骼噼啪作响,还在颤动的内脏受到煎熬,从人类躯体冒出的黑烟中传出嘶呀的,不成声的哭泣,然而,狂热民众却把聆听这哭声当作一种欣赏和乐趣。我觉得要淡化广大民众在刑罚思想方面报应理念,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它的背后是如何提高中国人民的民主意识,如何加强中国人民的法制观念,如何扩大中国人民的宽容仁慈的胸怀,对此我们每一位的法律工作者都有责任。
(五)死刑容易沦为政治的工具
从政治角度来说,历来马克思主义者都主张废除死刑,马克思曾指出自杀而且连最残暴的杀人行为都是在处死罪犯后立即发生的,一般说来,刑罚应该是一种感化或恫吓的手段,可是有什么权利用惩罚一个人来感化或恫吓其它人呢?列宁也曾指出不赞成在和平时期保留死刑,刘少奇也曾说到:我们可以逐步地达到完全废除死刑的目的,这是有利于我们社会主义建设。我觉得死刑容易成为国家镇压和排除并异已的利器,我们不应该忘记每一次改朝换代或政变,乃至一般政治活动,都伴以民众大量的死亡,马克思说过没有什么是永恒,世界是过程的集合体而不是既成事物的集合体;所谓分久必合,合久必分,谁也无法阻止改朝换代。因而避免不了因政治原因而杀人的格局,因而避免不了因所谓反革命罪或危害安全罪而杀人的格局,唯有废除死刑才得以改变人被杀的格局。我们应该记得在南美州的危地马拉1966年以来就有2万多人被立即处决,巴西里约热内卢一个州,在不经审判情况下就处决了几百名反对派人士,在阿根廷1976政变以后,有数千人被处决,乌干达,埃塞俄比亚大规模的处决非常猖獗,在亚州泰国、柬埔赛已经完成了不折不扣的政治种族灭绝,在中国文革时期,我听说一个农民进城买了一个毛泽东的雕像,回家的时候把雕像挂在脖子上就被处以死刑,听说男女双方如果谈恋爱写信,必须在开头写上毛泽东万岁,然后才能写亲爱的谁谁,否则会被判刑,太多太多以政治理由,太多太多以稳定压倒一切的名义 ,导致了许多人死亡,我仍然强调,最坏的暴力莫过于国家的杀人暴力,诚如麦克拉斯基所说假定某人把增进人类最大限度的痛苦是应尽义务这样一种原则或把尽可能地多杀人是应尽的义务这样一种原则当作一项终极的原则来采纳,那么我们就应当把他看成是一个疯子,而不管他来自什么文化群体,杀人被说成是一种可怕的滔天大罪,我们却看到有人在心安理得地实施政治谋杀,如果谋杀政治对手的行为被推崇,谋杀异类的行为被愿求,以相同的行为对待自己志同道合的人而处以最残忍、最羞辱的死刑,既不是正义也不是法。
(六)死刑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死刑制度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中国银行广东支行行长余振东贪污挪用40多亿人民币,按法律规定:应判处死刑,由于出逃美国,而根据双方引渡协议是不可能判处死刑的,这是否给人留下法律不公的印象?贪大不死贪小则死,所谓饿死胆小,撑死胆大,这是否容易促使更多的官员去贪污更多的金钱然后出逃,事实证明中国每年有大量官员出逃,大量的资金流失,据估计每年有40多亿黑金外流。四川成都的一位副市长从他家里查出来钱不是用数,而是用秤称的,重达23.5公斤,这种恶性现象只会产生更多恶性的犯罪。再如刑法48条规定有些如抢劫强奸杀人等暴力犯罪,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批准,而像贪污贿赂等财产性犯罪,必须最高院审核批准,而前者更多出自于百姓、后者更多出自于官员等上流社会。

(七)废除死刑是构建和谐社会所必需的。
我坚决反对中国有的西方不一定有,而西方有的中国不一定要有的盲目国情论者,这些人势必对中国法律制度融入法律全球化持慎重乃至保守的态度,的确,西方有的中国也不一定要有,我们要与死刑的国际标准接轨的原因,绝不在于西方有的中国也要有,而在于西方有的也许正是中国也需要的。就远的而言,中国人并没有因为中国有长袍马褂而拒穿西装,也没有因为中国有弓箭而拒造洋枪洋炮,更没有因为中国有十八抬大轿而拒乘汽车与飞机,就近而言,中国也没有因为强调国情而拒绝加入WTO,我们至今为止没有为我们的这些选择而后悔,因为我们已从这些选择中受益,固然国情不同,但对生命的尊重和对幸福的追求是相同的。
目前,世界上已有117个国家废除死刑,废除死刑是大势所趋,但废除死刑是任重而道远的艰巨任务。纵观古今中外,其所走的路都要长达几十年,短则十几年,不会因为今天我呼吁废除死刑,明天就被废除,我只想强调的一个真理是:没有开始,就没有经历,更没有结束。诚如连战先生引用里根总统的一句话:我们这一代不做谁做,我们现在不做将来谁做。只要有死刑存在那一天,我们就有可能面临着非正常的死亡,我期待着死刑的死亡。只要一个国家的民众不再固执地相信残酷的刑罚和恐惧是阻止犯罪的惟一手段时;当生理的冲动不再代替了义务的呼声时;当欲望不再代替权利时;当野蛮不再代替文明时;当仁慈和宽容充斥着我们内心时,当学者积极倡导,舆论积极呼吁,司法行政者胸怀悲天怜人时;我坚信死刑必然死亡,死刑必然被废除。
我痛恨抢劫、强奸、杀人等犯罪,但我更痛恨带来更多的杀人等犯罪的死刑。无情的人用无情的手段无情地剥夺一个比整个地球都贵重的有情生命,诚如丘兴隆教授所说:为了社会无恙地存在,我们也许要牺牲一名罪犯,但是不应忘记,我们在判定一名罪犯死刑的同时,也就判定了人该死,而我们在拯救死刑罪犯的同时,也许我们救的是我们人类自身。生命是至高无上的。

作者:siwenlvshi海归商务 发贴, 来自【海归网】 http://www.haiguine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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