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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新闻]朱令案换律师 申请北京公安局公开案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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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新闻]朱令案换律师 申请北京公安局公开案件信息   
所跟贴 [新闻]朱令案换律师 申请北京公安局公开案件信息 -- 狼协 - (1189 Byte) 2013-5-10 周五, 08:56 (3231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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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衔: 海归中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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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朱令案的几个法律问题——陈光武律师 (974 reads)      时间: 2013-5-10 周五, 09:11   

作者:hlp海归主坛 发贴, 来自【海归网】 http://www.haiguinet.com

https://blog.sina.com.cn/s/blog_63aeaff70102edd1.html

【陈光武按】朱令案我也很失望,但很无奈。甄鹏的建议不错,但不可能实现。不过公安机关称只有拿到“直接证据”才能继续调查是毫无道理的。完善的间接证据同样可以定案。

朱令案的几个法律问题

朱令案的几个法律问题



甄鹏

昨日下午,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北京对朱令令(我没写错)案作出了回应。这个声明,我不能评论,不能转发。许多网友只能以“回复@央视新闻”的方式进行评论。这个声明避重就轻,我很失望。

近日来,我最关注的事件是朱令案,我的微博上全是有关此案的内容。昨晚,我与采访过朱令案的巫昂女士进行了交流。我决定静下心来,仔细看一下有关法律条款,从法律的角度上梳理一下朱令案。

一、朱令案是否已经结束?

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最终结果有三种:不予立案、撤案和结案。公安部答复某全国政协委员,称已经“结办此案”。这个用词不是法律用语,不知属于哪一种具体的结果。朱令父母多次说,公安机关没有通知他们本案的正式结论。平安北京的声明说,“详细介绍情况”,也不明确。

二、朱令案的公安档案是否可以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北京市公安局在给朱令母亲的告知书中称,此信息属于“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这个答复显然是不充分的,公安机关应告知具体的法律条款。在实践中,侦查过程结束后,部分资料没有保密的必要,应对当事人开放。

三、朱令案结案和定罪必须有物证吗?

有一种普遍的看法,认为朱令案缺少证据。实际上,朱令案灭失的只是物证。如果人证和其他证据充足,朱令案可以结案和定罪。例如,如果朱令同宿舍的同学作证,目睹或参与了某人投毒的过程。此类证据大概是朱令案证据方面取得突破的唯一可能。有没有这种可能,需要查阅公安机关询问证人的档案。

四、黑客从孙维邮箱中获取的邮件能否作为证据?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依法取证的对象限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没有规定普通百姓有此义务。黑客入侵是普通百姓实施的,并不是侦查人员,因此没有违背《刑诉法》。假如有关机关认定此证据非法获取,可以有如下补救措施:由朱令的同学直接出具证言,陈述邮件中所说的内容(不必提黑客入侵事)。这个工作应当由公安机关或律师来做。

五、朱令案可以重启法律程序吗?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立案侦查。”“对于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继续侦查。”这几年,出现了新的事实或者证据,但是标准比较模糊,能否重新立案侦查取决于公安机关。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六、如何看待朱令案的追诉时效?

《刑法》第八十七条第(四)项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朱令案的追诉时效是个问题,但留有余地。

对于朱令案,我的建议是:一,北京市公安局向当事人公布处理结论,公开有关档案。二,监察部依据《行政监察法》对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朱令案过程中的违法乱纪行为进行调查。为了让百姓容易接受结论,可以让贺卫方、何兵等人参加调查组。根据调查结论,再决定是否重启朱令案法律程序。

作者:hlp海归主坛 发贴, 来自【海归网】 http://www.haiguine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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