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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转帖]朱令悬案“探底”案件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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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转帖]朱令悬案“探底”案件信息公开   
长岛棕榈树




头衔: 海归中校

头衔: 海归中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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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7/03/15
文章: 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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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转帖]朱令悬案“探底”案件信息公开 (1743 reads)      时间: 2009-4-09 周四, 21:12   

作者:长岛棕榈树海归茶馆 发贴, 来自【海归网】 http://www.haiguinet.com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09年04月09日 18:29 共有 0 条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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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家属日前第二次申请朱令案信息公开;北京市政府此前已复议撤销北京市公安局不予公开的决定

 【《财经网》北京专稿/记者 朱弢】第二次向北京市公安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后,68岁的北京市民朱明新至今未获答复。她担心,刚刚燃起的一线希望又成为泡影。


  朱明新要求公开的,是15年前一起投毒案件的侦破过程和结果等信息。

  这起案件的受害人是朱明新的女儿朱令——一位当年风华正茂的清华大学学生。多年来,追寻案件真相一直是朱明新一家人最大的心愿。

  11个月以前,朱明新第一次向北京市公安局申请信息公开,并得到了一份《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随后,北京市政府经过行政复议,决定撤销警方决定。朱明新遂第二次提出了信息公开申请。

十五年悬案未解

  1994年11月24日,是朱令21岁生日。父亲吴承之请女儿在清华大学附近吃饭,替她庆祝生日。当时,朱令告诉父亲自己身体不适,吃不下东西。此后,朱令的病情不断恶化,一度转入ICU(重症病房),靠呼吸机维持生命,昏迷长达五个月。

  由于大脑受创,现年36岁的朱令,其记忆还停留在15年前,生活全靠年迈的父母照顾。

  早在1995年4月,北京职业病防治研究所对朱令身体组织样本进行化验,由此形成的检测报告称,朱令病因缘于铊中毒,而且是两次中毒。

  在得知铊中毒的结论后,朱明新夫妇曾于1995年向清华大学告知此事,校方随即报案。警方经过长达数年的调查,却始终没有破案。

  朱明新告诉《财经》记者,她当年曾从清华大学人士处听说,朱令的一位室友曾跟老师做课题,“她是清华内惟一可以接触到铊的学生”。1997年4月,警方曾对这名学生展开过调查。一年多后,警方以没有证据证明其与朱令中毒有关,宣布排除她投毒的嫌疑。

  2005年,北京两名律师接受朱令家人委托,着手征集朱令中毒案的相关证据和线索。此后,两名律师致函警方,要求尽快破案。朱明新告诉《财经》记者,自从女儿被证实是铊中毒后,她和老伴费尽周折,多方搜集证据,试图了解案件的真相。

  时至今日,这起投毒案的真相依然是谜。

  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当月12日,朱明新向北京市公安局递交申请,要求公开朱令案的进展情况。当年5月30日,警方提供给朱明新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称,经审查,朱明新申请获知的政府信息,属于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故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不予公开。

  对于这个结果,朱明新表示不能接受。她认为,朱令案的侦破过程和结果等相关信息,是涉及她全家的切身利益的重要信息,按规定应予公开。

  2008年7月9日,朱明新向北京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朱明新在提起复议的申请中表示,《告知书》中称不公开信息的理由为“属于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令她无法了解不予公开的原因,故要求撤销北京市公安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对此,北京市公安局辩称,朱明新要求公开的信息内容,“是公安机关在行使刑事司法权过程中制作的刑事侦查卷宗,属涉密材料”,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北京市公安局认为,其出具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2009年3月16日,北京市政府在就相关法律问题向国务院法制办请示后,下达《行政复议决定书》(下称《决定书》)认为,北京市公安局在做出信息不公开决定时,并未说明不公开的理由,违反了相关规定,因此对其出具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予以撤销。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1条第二项规定,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接到《决定书》后,朱明新于3月26日来到北京市公安局,再次申请公开朱令案的相关信息。但这次,她没有得到申请是否被受理的明确答复。经办人员只是告诉朱明新,要经过相关部门请示才能做出答复,并让她回家听候通知。■

作者:长岛棕榈树海归茶馆 发贴, 来自【海归网】 http://www.haiguine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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