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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新亭:自由主义之道德自由(一枭附言并附相关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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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新亭:自由主义之道德自由(一枭附言并附相关枭文)   
东海一枭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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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衔: 海归准将

头衔: 海归准将
声望: 教授

加入时间: 2006/09/21
文章: 1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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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新亭:自由主义之道德自由(一枭附言并附相关枭文) (1367 reads)      时间: 2008-5-08 周四, 11:14   

作者:东海一枭2海归商务 发贴, 来自【海归网】 http://www.haiguinet.com

新亭:自由主义之道德自由(一枭附言并附相关枭文)

一枭附言:
本文标题就错。自由主义的道德特别其道德政治(即民主政治)和政治道德无庸置疑, 但自由主义谈不上道德自由。 道德上“随心所欲不逾矩”的自由是很高的境界。关于道德自由、自由主义与儒家道德自由的关系诸问题,我在前面几篇文中已多有论述,能明白者自然应该明白了,如需进一步把握儒学及道德自由之精义,需阅老人本体、良知诸论。
这里就不再罗嗦了,对新亭君“说声非常抱歉”的哈。
另外新亭对枭文、对儒学误读太多,也恕不一一指出了(如这句“这就很清楚了,原来,东海一枭先生说的儒家提倡的所谓内在自由,虽然字面上使用了自由这个词,但它实际上什么自由也不是,而是,也仅仅是一种主观能力。”可谓看朱成碧。儒家的内在自由,包括心灵、意志、道德诸方面的自由,岂“主观能力”一词所能概括?如要称之为“一种主观能力”,那也是很特殊、深厚的主观能力。泛泛而言,差之毫厘、失之万里矣。)
新亭码了那么长文,够辛苦的,转发一下以示感谢,同时附上有关枭文,将双方观点公开备案、质诸高明吧。东海老人2008-5-8


新亭:自由主义之道德自由 2008年 5月 5日 12:14
东海一枭先生在其《习性论》一文中说:“自由有两种:外在自由与内在自由。前者为物质、社会、政治之自由,……;后者指心灵、意志、道德之自由。孔子的‘从心所欲而不逾矩’,就是内在自由的最佳体现。”并认为“自由主义重视外在自由,佛道两家重视内在自由,唯儒家以内为主而又内外并重。”对自由主义不重视内在自由的批评隐约可见。
笔者跟帖评论道:“自由主义不但重视你所说的外在自由,也重视你所说的内在自由,而且外在自由和内在自由紧密相连。自由主义的核心价值是个人主义,特别是其中的伦理个人主义,强调个人的道德自由;再看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中,不论是功利主义原则还是权利原则,都追求从个人意志、道德的自由和政治、经济的自由,实现群体、社会的共同利益。”
东海一枭先生辩解说:“我说自由主义重视外在自由,并未否认自由主义对内在自由也不乏某种程度的关注”,“自由主义对内在自由谈不上重视,至少关注和重视的程度远较中华文化为低。它最重视也最有价值的无疑是政治部分。”并说:“至于作为自由主义核心价值的个人主义,是以个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和归宿的思想体系和道德原则。伦理个人主义所说的个人的道德自由,与儒家所注重的道德自由亦不是一回事。”

针对东海一枭先生所言:“伦理个人主义所说的个人的道德自由,与儒家所注重的道德自由亦不是一回事。”笔者提出了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主要包括“自由主义是关于自由的理论学说,在对自由主义做衡量判断时,理应以自由主义关于‘自由’的含义为基础。”“用‘儒家所注重的道德自由’来衡量判断自由主义,认为‘自由主义对内在自由谈不上重视’,将构成一个伪命题”。
其后双方又有一些帖文往返,此处不赘。纵观双方的争论,实际涉及了这样几个问题:
第一,东海先生有没有批评自由主义不重视内在自由或道德自由;
第二,自由主义是否重视内在自由或道德自由;
第三,自由主义的道德自由与儒家的道德“自由”有什么区别以及把两种道德“自由”相提并论会产生什么问题。
不妨让我们对这几个问题来逐个加以分析讨论。
一、东海一枭先生有没有批评自由主义不重视内在自由或道德自由
东海一枭先生说“自由主义重视外在自由,佛道两家重视内在自由,唯儒家以内为主而又内外并重。”既然是“自由主义重视外在自由”,又“唯儒家以内为主而又内外并重”,那么很显然,在东海先生看来,自由主义是不重视内在自由的,因此,东海先生之后的辩解“我说自由主义重视外在自由,并未否认自由主义对内在自由也不乏某种程度的关注”,并不能否定东海先生对自由主义有着不重视内在自由或道德自由的认定。也就是说,尽管东海先生没有直接在字面上说出“自由主义不重视内在自由”,但在逻辑上已经无可否认地表达了这一层意思。
笔者认为,这种认定已经不是一种单纯的事实判断,而且隐含了价值批判的事实判断(后面还要分析,这个事实判断或者是错误的,或者是伪命题)。如果说“自由主义不研究内在自由”仅仅是一种单纯的事实判断的话,那么说“自由主义不重视内在自由”,对照于“儒家以内为主而又内外并重”,则反映了一种内在自由值得重视的价值观念,“自由主义不重视内在自由”的这一判断,自然也是对自由主义的一种批评。
于是可以得出结论,东海一枭先生确实是认为自由主义不重视内在自由的。由于内在自由又是“心灵、意志、道德之自由”,所以也可以说,东海一枭先生是认为自由主义不重视道德自由的。
弄清楚这个问题,才有必要进而分析后续几个问题。
二、自由主义是否重视内在自由或道德自由
众所周知,自由主义属于西方政治哲学的范畴。西方政治哲学诞生于古希腊时期,以道德的、理想的模式去规范政治事物的存在与发展。萨拜因说过:“按现代较精确的概念来看,希腊人的城邦学说不仅是政治学,而且同时又是伦理学、社会学和经济学。”现代政治哲学对重视道德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予以抑制,转而强调社会契约的作用,但从本质上来讲,仍然是道德哲学在政治领域内的应用与延伸。进一步看,自由主义是关于个人、社会、国家关系的理论,个人主义是其核心价值,主张个人相对于任何社会集体的道德至上性。一切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个人自由,都是以个人的道德自由为基础的。自由主义之道德自由,是一种公民自由,具体地说,是公民有选择道德标准的自由。如果失去了这个基础,一切政治、经济、社会等等自由便无从谈起,自由主义也成了无根之木,无源之水。很多自由主义作者的观点言论,直接表明了他们对于道德自由的重视,反映了道德自由在本质上对于自由主义的重要性。
卢梭非常关注人的自由。他在《社会契约论》中说:“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对于一个放弃了一切的人,是无法加以任何补偿的。这样一种弃权是不合人性的;而且取消了自己意志的一切自由,也就是取消了自己行为的一切道德性。”
新自由主义作者格林继承了卢梭的思想,认为普遍意志的内涵是道德性的。萨拜因在其《政治学说史》中介绍了格林的新自由主义。对于格林来说,道德上充分参与社会生活是自我发展的最高形式,而创造那种参与的可能性则是自由主义社会的目的,因此,政治在本质上是创建使道德得以发展的社会条件的媒介。“格林所想象的来自自我或个性的形而上学性质的道德自由,是他政治上自由主义的基础。”格林还论证了国家干预的道德基础,认为国家是道德和善的载体。正是他的强化国家权力、扩大政府职能的积极国家的思想,导致了自由主义从古典自由主义转向新自由主义。
李强的《自由主义》在介绍边沁的功利主义时说:“他把功利主义原则作为衡量个人行为与集体行为的唯一原则,作为衡量现存法律、政治、经济与社会制度的唯一标准。”“人的基本感觉有两大类,这就是快乐与痛苦。人性的基本特征是追求快乐、避免痛苦,这一基本特征决定着人类道德的基本特征。”“所谓道德的行为,无非是能够给相关的人们带来快乐或避免痛苦的行为;所谓不道德的行为无非是给相关的人们造成痛苦的行为。”但罗尔斯对功利主义持批评态度,因为功利主义恰恰是“忽视了个人的道德价值与自然权利,忽视社会每一成员自然权利的不可侵犯性。” 李强在总结自由主义时明白无误地指出:“从亚当•斯密与边沁所谈论的‘开明自利’到康德所强调的道德绝对命令,自由主义者无不试图强调个人追求自身利益时应该有某种道德考量。不过,自由主义强调的是,这种道德行为的形成不是国家立法者的责任,而是个人自己的选择。自由主义不反对保守主义者褒扬传统与宗教,不反对社群主义者弘扬社群的价值,不反对道德主义者关于道德观的说教。但是,自由主义会坚决反对任何将道德问题变为政治问题的企图,反对国家以社会福利的名义强迫社会接受某种道德规范。”
上面的这些例子,都足见说明道德及道德自由对自由主义之重要性。诚然,具体某位自由主义作者之观点学说,能否为不同时期不同地域的人们所接受,是否值得提倡和实行,自然都是可以讨论的,是可以批评的,但自由主义对道德自由的重视,则是不容否定的。
三、自由主义的道德自由与儒家的道德“自由”的区别以及相提并论所带来的问题
以上的讨论说明,无论从政治哲学的起源来看,还是从自由主义的价值诉求来看,道德自由是本来就是自由主义的题中之意;如果认为自由主义不重视道德自由,显然是错误的。
如果东海一枭先生所说的儒家的“道德自由”跟自由主义的道德自由是同一个概念的话,那么正如笔者最初指出的那样,东海一枭先生的判断是错误的,这无疑是一个严重的问题--但这是东海一枭先生竭力否定的,因为他说:“伦理个人主义所说的个人的道德自由,与儒家所注重的道德自由亦不是一回事。”但是这样一来,就产生了另一个同样严重的问题。
自由主义是关于自由的理论学说,在对自由主义作衡量判断时,理应以自由主义关于“自由”的含义为基础。自由主义关于自由的含义,以斯宾塞的“同等自由法则”的表述最为精炼:“每个人都有做一切他愿做的事的自由,只要他不侵犯任何他人的同等自由。”这里说的“一切他愿做的事的自由”,显然是可以包含意志和道德的自由的,而事实上,正如上面讨论到的,在许多自由主义作者的论述中,也确实是重视意志和道德的自由的。
如果认为“伦理个人主义所说的个人的道德自由,与儒家所注重的道德自由亦不是一回事”,但又要以“儒家所注重的道德自由”为标准来衡量自由主义,认为自由主义不重视道德自由,势必造成各说各的,找不到交集。
那么“儒家所重视的道德自由”是什么呢?按东海一枭先生在《习性论》中所说的“自由就是性情的心自我作主,纯然地自发自动,落在现实生活上,就是以性导情,以理导欲”,以及东海一枭先生后来在《关于道德自由--简答新亭君》中说明的那样:“道德自由,是指人们对基于对道德的深刻认识体悟而具有自主作出道德选择的能力。”
这就很清楚了,原来,东海一枭先生说的儒家提倡的所谓“内在自由”,虽然字面上使用了“自由”这个词,但它实际上什么自由也不是,而是,也仅仅是,一种主观能力。
这样一种道德“自由”,本来就不在自由主义所说的自由的含义之内,因为自由主义的自由,是一种公民自由,其本质是个人可以不受外力强制而作出自己的道德选择,自由主义研究的是制度的构建,而不是作出这种选择所需的主观能力。我们既不能也不应该要求自由主义对这种主观能力作为其重视的对象。把主观能力跟自由相提并论,并对自由主义“不重视”这种能力持批评态度,实际上构成了一个伪命题。
与此类似,据李强《自由主义》介绍,马克思在批评自由主义时,曾辛辣讽刺资产阶级自由的虚伪,这种自由意味着百万富翁和乞丐都有在大桥上过夜的自由--对此,伯林反击道:“仅仅是没有能力达成某一目的,并不代表缺乏政治自由。”因为自由仅仅意味着一个人的行为不受外在力量的干预。
综上所述,在笔者看来,东海一枭先生认为自由主义不重视道德自由,或者是一个错误判断,或者是一个伪命题,总之,在逻辑上是不妥当的。
新 亭
2008年5月于 北美
参见 《中国之路》论坛相关讨论:
viewtopic.php?f=1&t=1453
viewtopic.php?f=5&t=1576
新 亭:
因太忙,这篇回复迟迟才写成贴出来,要对老枭说声非常抱歉。同时要谢谢老枭就此问题前后所作的几次讨论和所付出的时间。


附一:《万物一体论》与新的生命观

枭文《万物一体论》后,新亭网友提问道:

好文章。老枭学识之精深广博,非常人可比。有些问题要讨论请教。首先,“万物一体”这个核心概念必须有明确的界定。天人合一、心物一元、理一分殊、体用不二等等可能有不同的含义,适用于不同情境,需要顾及同一律。其次,“万物一体”论又是特定条件下有特定含义的判断,用高能物理实验的例子作为例证,要论证从该实验到结论之间的必然性。另外,从万物一体论可以说明为什么会提出“新人生观”,但不能证明“新人生观”之必要、之正确,因为二者分别为事实判断和价值取向,虽彼此有联系,但泾渭分明。谢谢!

《万物一体论》论得比较高深,一般读者不会喜欢看也难以看懂,新亭网友看得小懂并问得出题,不容易,值得认真一答。


略介天人合一、心物一元、理一分殊、体用不二等概念的要义吧。

天人合一:宇宙本体与人的本性一致、同一,天与人性相合“本”相同也。可分为两层意思:一是天人一致,宇宙大生命,生命小宇宙。二是天人相通,人与宇宙万物在本质上是相通的。

心物一元,本体上,心与物相同,现象界,心与物相通,心中有物,物中有心,心不离物,物不离心。

理一分殊:本体为一,现象万殊。总合天地万物只是一个理,千差万殊的事物都是那个理一的体现。朱熹说:“天地之间,人物之众,其理本一,而分未尝不殊也。”朱熹又把总天地万物的、最根本的理说为太极。理一分殊就是太极包含万物之理,万物分别体现着太极之理。

体用不二:体必有用,体在用中,即体即用,用不离体。体用不二包含“本原现象不许离而为二,真实变异不许离而为二,绝对相对不许离而为二,心物不许离而为二,质力不许离而为二,天人不许离而为二”诸义。

对上远概念,不同的学者理解或有小异,但大意无别。

综上所述可见,我在《万物一体论》中关于“万物一体与天人合一、心物一元、理一分殊、体用不二等义理是同一种宇宙观、本体观的不同侧面和表达。”的结论是妥切如理的,天人合一、心物一元、理一分殊、体用不二等几种说法,不仅相通,而且原则上相当等同,并没有太“不同的含义”。

至于“万物一体”论的高能物理实验证明,期待这方面的高手进一步作“该实验到结论之间的必然性”论证。


如果万物一体论深入论证及广泛普及,必定开出“新生命观”和“新人生观”(生命观与人生观相通而有异,人生观外延更广但生命观更本质,对生命的认识决定着人生态度。兹不深论)。

“新人生观”之必要之正确,不仅可以从万物一体论申逻辑地推导出来,而且人类社会的历史积现状已经提供、未来必将陆续提供更多的证明。兹话题长,暂不详论。总之,“二者”虽“分别为事实判断和价值取向”,彼此不仅有联系,而且极为密切。我在《万物一体论》结尾写道:

“只有彻悟万物一体的真义,才能更好地自爱爱人、己立立人、成己成物,才能更好地重视和追求和谐---不仅重视和追求自己身心的和谐,而且重视和追求人与人、人与物之间民胞物与的和谐,从而学会与他人、与社会、与动植物、与整个大自然和谐相处共存共荣。”

“彻悟万物一体的真义”后的这种种表现,不都在证明着“新人生观”之必要、之正确么?

非常值得一提的是,这种以良知本性为生命之本质的新生命观,是没有上帝的位置的。在外有科学实证、内有良知实证的万物一体论中开出来的新生命观的“大举进攻”下,上帝信仰必普遍消散。“上帝”如果要在这种新生命观中“存在”下去,就必须从天上、心外回归人间、心中,打通人与天,消除心内心外的隔绝,或者说,基督教就必须对其教义进行一次根本性的大改革,让上帝转识成智,与本心本性合而为一。
2008-4-1东海老人
东海老人首发《民主论坛》http://asiademo.org/


附二:自由主义与道德自由-----浅答新亭君

针对《习性论》中“自由主义重视外在自由,佛道两家重视内在自由,唯儒家以内为主而又内外并重。”这句枭言,新亭网友异议道:

老枭此言欠准确。自由主义不但重视你所说的外在自由,也重视你所说的内在自由,而且外在自由和内在自由紧密相连。自由主义的核心价值是个人主义,特别是其中的伦理个人主义,强调个人的道德自由;再看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中,不论是功利主义原则还是权利原则,都追求从个人意志、道德的自由和政治、经济的自由,实现群体、社会的共同利益。自由主义是一个重大的话题,相应的知识准备是不可少的。

东海老人答曰:我说自由主义重视外在自由,并未否认自由主义对内在自由也不乏某种程度的关注。但自由主义尽管体系庞大复杂,其道德资源相对薄弱、可谓学界常识。自由主义对内在自由谈不上重视,至少关注和重视的程度远较中华文化为低。它 最重视也最有价值的无疑是政治部分。关此,我已有多篇旧文论及,这里再补充一下。


美国斯蒂芬.霍尔姆斯所著《反自由主义剖析》一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在该书导言中首先对自由主义做了界定,他说:“自由主义是一种政治理论和政治纲领,兴盛于17世纪中叶至19世纪中叶。”作者概括出自由主义“四个核心规范或价值”是:

一、“个人安全(由国家机构垄断的合法暴力,这些机构自身由法律监控和管制);二、公正(单独的法律体系,平等地适用于所有人);三、个人自由(免于集体和政府监督的、范围广泛的自由,包括信教的自由……旅行和迁徙的自由,等等);四、民主或通过选举和在自由出版物上公开讨论而参与法律制定的权利。

“四个核心规范或价值”都属外在自由的范畴。自由主义重视外在自由可谓不刊之论。

至于作为自由主义核心价值的个人主义,是以个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和归宿的思想体系和道德原则。伦理个人主义所说的个人的道德自由,与儒家所注重的道德自由亦不是一回事。哈耶克在他的《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提出了他对个人主义伦理观的理解:应平等待人而不是试图使人平等。虽不无道德意义,仍局限于肉体身与意识心的层面,并带有强烈的政治色彩。

个人主义与自由主义的人性论都根植于性恶论,“天然”地缺乏道德的内在根基。
它们的道德及对道德自由的理解,停留在肉身与习心的层次,带有极大的局限性和肤浅性。一句话:伦理个人主义所谓的个人的道德自由,是没有根的,属于外在法律强制与内在的自我约束联合的“产物”,并无“自由”可言。


我在《良知三论》中指出:

须知道是德之本,得于道之谓德。一般世俗道德连得于道之“德”都谈不上,何况形上妙道?不知“道”,谈何道德?大本不立,仅着眼于“小节”和和表层,怎能理解道德之真、欣赏道德之美、彻悟道德之善,从而激发道德良知的大能,为人生社会造福?世间学者往往不知良知是人之德更是天之道,多从一般教养的层面讲良知,与道无关,而且很多人对道德的理解还局限于外在的社会规范,不知道德的根本在于内心。买椟还珠啊。

文中所说“世间学者”,自然包括自由主义学者在内。“追求政治、经济的自由,实现群体、社会的共同利益”仅仅是道德的外部表现。这种追求有助于道德自由的提升但不能“保证”内在道德自由。用儒家的话说:致良制有助于致良知,但致良制不一定致良知,致良制不能取代、等同于致良知。

对于道德,只有中华文化特别是儒家才是从体上、根上、“道”上、源头上去认识的。关于儒家的道德及道德自由的真义,可参阅老枭的本体、良知诸论及《道德论》,兹不赘。

自由主义与中华文化都是“重大的话题”,特别是后者,不仅作为大文化人必须具有丰厚的中西文化的知识储备,便是一般学者,要谈论,如缺乏相应的知识准备,也会错漏百出呀。
2008-4-10东海老人
首发《民主论坛》http://asiademo.org/gb


附三:关于道德自由----简答新亭君

新亭曰:“关于自由的含义,以斯宾塞的‘同等自由法则’的表述最为精炼:‘每个人都有做一切他愿做的事的自由,只要他不侵犯任何他人的同等自由。’这里说的‘一切他愿做的事的自由’,显然是可以包含意志和道德的自由的”。

新亭君几篇文章的质疑及双方的往返论辩,其实“焦点”、根源于此,即:对“道德自由”概念的理解不同。


新亭君对斯宾塞“每个人都有做一切他愿做的事的自由”的自由理解有误,这种自由“显然”属于外在自由的范畴。因为这种自由需要社会和政治的保障,不属于“意志和道德的自由”的势力范围。

道德自由,是指人们对基于对道德的深刻认识体悟而具有自主作出道德选择的能力。具有高度道德自由的人,已将道德内化为自我一切活动的指导原则和动机,故随心所欲都可以不逾矩,随心所欲都绝不会作出不道德的选择。在儒学中,这种自由称为“内圣”。

有学者认为:“道德自由由社会自由和个人自由两方面构成。社会自由是指道德选择的外在可能性,即社会客观上是否为选择主体提供了至少两个以上的选择对象。如果社会客观上只有一种行为方向,就没有选择的自由。个人自由是指选择主体内在的意志自由,即选择主体根据自己的理想、需要和价值观自主进行选择的能力和限度。”

这种说法不对,是折中主义而非中庸之道。对于儒者来说,道德自由与外在环境无关:不论社会自不自由,不论社会客观上有没有为选择主体提供至少两个以上的选择对象,道德一样可以是自由的。道德自由的基础是独立人格和意志自由,道德选择不受社会环境的支配。

而且,对于儒者来说,社会客观上没有选择自由的时候,正是最需要作出道德选择的时候,正是道德自由大放光芒的时候。例如,古今中外的圣贤英豪在生死关头选择成仁取义而不选择苟且偷生,就是道德自由的典型;大陆没有反共自由但民主人士选择了反共,也是道德自由的体现(当然因人而异,不能一概而论)。

道德自由者必是具有人格独立和尊严的人,必然追求个人的外在自由,包括政治自由。一个人的道德自由必然从其言论和行为中、从其生活、社会、政治等各种实践体现出来,也就是说,内圣必然追求外王,也必然体现于外王实践。从这个意义上说,内在道德自由与外在社会自由有关。


社会、政治之自由可以保障基本人权,有助于社会及个人道德的提升(外在环境如何不影响内在,这是就已获得相当的道德自由者而言,对于道德不自由的普通民众,其一般的道德素质则与外在环境大有关系。)但在根本上无法为人类提供最高的意志、道德之自由。

各种宗教倒是着眼于人的内在,但有神教与一神教与以神为本,惯以神的名义暗中剥夺信徒的意志和道德的自由(当然,这不是说神的信徒都没有世俗的道德修养,而是说他们内在的意志和道德因受“神”的制约而缺乏根基和自由。)只有中华儒佛道三家特别是儒家的内圣学,才能为个体生命提供最好、最高的道德自由,让人随心所欲而不逾矩。关此,我在良知、本体诸论中论之已透,有兴趣者可以参阅。

另外,意志自由与道德自由相通又有所不同。意志自由的是道德自由的前提,但意志自由不一定代表道德自由,例如有些人胡作非为,意志倒自由了,却远离了道德。道德自由指向一种内在高度自由的境界,含摄意志自由但意蕴要丰厚得多,兹不详析。
2008-4-14东海老人
首发《民主论坛》http://asiademo.org/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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