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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转帖]北京信访条例草案信访不得以自杀相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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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转帖]北京信访条例草案信访不得以自杀相威胁   
所跟贴 [转帖]北京信访条例草案信访不得以自杀相威胁 -- Orwell - (230 Byte) 2006-5-30 周二, 04:03 (1470 reads)
Orwell




头衔: 海归上校

头衔: 海归上校
声望: 学员

加入时间: 2005/05/23
文章: 801

海归分: 67423





文章标题: ZT 自杀也犯法? (522 reads)      时间: 2006-5-30 周二, 04:04   

作者:Orwell海归商务 发贴, 来自【海归网】 http://www.haiguinet.com

By 带三个表 on 杂谈

如果有人不想活了,选择自杀,结束自己的生命,大概不会触及现今任何法律。那么,一个人不想活了,想放弃生命权,都是出于什么原因呢?第一,因疾病原因,无法忍受疾病带来的痛苦,决定放弃生命权;第二,因精神压力的原因,比如老婆被拐跑了、炒股赔了,想不开轻生;第三,因生活压力所迫,觉得再活下去也没希望了,不如一死了之;第四,因厌世而放弃生命权。

在上述几种可能中,第三条“因生活压力所迫,觉得再活下去也没希望了,不如一死了之”的情况时有发生,但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选择放弃生命权的人,都不会触犯任何法律。比如,农民因为打白条问题实在活不下去,选择自杀,他侵犯了谁的权利?当然没有,他不过用一种消极方式选择人生而已。

但是,最近北京市人大制定的《北京市信访条例(修正草案)》中,将自杀列为非法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该草案规定:

信访人不得在非信访接待场所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请求;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滋事,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或者以自杀、自伤、自残相威胁。否则,将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虽然上学的时候中国法制史学的不好,但是,让自杀者承担法律责任我还是头一次听说,人家想死,你让人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如果真死了,难道株连九族不成?我非常想知道,自杀者到底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我想了半天,除了第二十二条军规之外,再想不出任何法律了。如果这个条例出台,那可能是我见到的中国历史上最荒唐的条例,也就是说,在北京,有时候你连自杀都犯法,如果人连放弃自己的生命权都触犯法律,可想而知,他还能有什么权利。

如果说围堵、冲击国家机关,违反了某些法律规定,要承担法律责任,这个倒好理解,但这个“以自杀、自伤、自残相威胁”违反了哪条法律我就实在想不出来了。哪位是北京市人大代表啊?站出来给俺解释一下?或者自杀扰乱了某些部门的正常工作?其情节和性质跟“非法聚集、滋事,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一样,那么,信访部门的正常工作是干什么呢?

为什么会出现信访?很多时候,老百姓不是给逼到走投无路,不会出此下策的。你不去解决造成逼老百姓走投无路的问题,来解决上访者,肯定是信访部门的工作出了问题。试想一下,如果一个人能做出“自杀、自伤、自残”,那基本上他的某一部分权利已经被侵犯到他无法容忍的地步,不这么做已经无法挽回自己的生命尊严,如果信访者认为信访这条路都走不通,估计天下已无路可走。实际上,这个信访条例的意思是说:公民不得以结束自己生命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尊严。

好像北京市是全世界最另类的城市,比如,外地人进北京,要有准入制度(一个政协委员说的);比如这个自杀犯法的信访条例;比如为了缓解交通堵塞,取消停车位,你干脆就别让人开车不就得了。

这就好比一个笑话:说有一个人在战争中不幸中箭,跑到一个外科大夫那里治伤,大夫一剪子把箭杆剪断,就把士兵打发了。士兵急了,为什么不把箭头取出来?大夫说,我是外科大夫,只管外面的问题,里面的箭头归内科管。这些年,北京市政府的很多规定,跟这个外科大夫的做法差不多,比如,三里屯酒吧街很乱,它不治理,干脆取缔;比如真武庙饭馆一条街很热闹,它不治理,干脆取缔;比如五四大街书店书摊很多,它认为影响市容,干脆取缔。比如……

天天看报纸说政府为百姓干多少件实事,其实不就是拿剪子剪箭头么。这事我也会干。

作者:Orwell海归商务 发贴, 来自【海归网】 http://www.haiguine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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