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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校长, 网上的各位大老,我向您们请教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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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校长, 网上的各位大老,我向您们请教问题! -- lonelyvalleyblvd - (314 Byte) 2005-11-18 周五, 05:46 (1726 reads) |
250 [博客] [个人文集]

头衔: 海归中将 声望: 学员
加入时间: 2005/06/06 文章: 5263 来自: 外星 海归分: 664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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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250 在 海归商务 发贴, 来自【海归网】 http://www.haiguinet.com
因为题目指名问别人,所以没有读贴.看到秀环贴的题目才进来看了一下.
现在讲以下我的看法
你朋友做的事不是洗钱而是侵吞他人资产.在全世界任何国家都是刑事犯罪.
你的所谓帮忙,无论是否获利,已经构成严重犯罪.you are facilitating money transfer for ilegal income而在这里下的贴已经在文字上构成您本人对那钱的来源和性质的知情.
如果你在香港,廉政公暑立案调查举证便可请您开始铁窗生涯.如果您在美国,FBI会做这件事.
所以锈环是对的:在网上问这种事,对您自己不利的证人证据您已经不能销毁和抵赖了.
一个重要原则:任何时候在公司帐号和个人帐号之间转账,一定会引起有关部门的注意:FBI查任何犯罪首先从帐目活动开始.可以告诉您的是,我所说的这些没有一样是"听说的".
结论:可以推敲的是您的犯罪动机.犯罪事实已经构成.剩下的搜集证据和法庭抗辩与司法部门的量刑问题.
或早或晚,您需要向律师咨询此事.我没有半点玩笑意思
作者:250 在 海归商务 发贴, 来自【海归网】 http://www.haiguine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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