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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请教各位海归,如果你发觉经常有人在你家四周转悠,你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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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请教各位海归,如果你发觉经常有人在你家四周转悠,你应该怎么办?   
所跟贴 请教各位海归,如果你发觉经常有人在你家四周转悠,你应该怎么办? -- 煎饼2点0 - (105 Byte) 2009-12-13 周日, 12:40 (4214 reads)
木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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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衔: 海归元帅

头衔: 海归元帅
声望: 院士

加入时间: 2004/02/23
文章: 7094

海归分: 1808921





文章标题: 转贴一个关于这个案件的邮件,可以证明:不是勤总干的 (1064 reads)      时间: 2009-12-14 周一, 06:18
  

作者:木辛海归商务 发贴, 来自【海归网】 http://www.haiguinet.com

我收到一封邮件,是关于这个案件的。
请各位明察。


杭州萧山区警察故意逾越职权范围
涉嫌触犯“滥用职权罪”
希望检察院可以介入调查并提起告诉


报案内容:

公安部,监察部,检察院,及国家领导人:

一.事实陈述

2009年10月23日1点半左右,有四个警察来敲我家的门,其中三个是杭州市萧山区的网监处的警察,一个是杭州市局网监处的警察。在未亮明身份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擅自闯入我家里,并且在未出示传唤证的情况之下,将我骗走。

需要说明的是,他们的整个行为都是未经出示传唤证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
在被警察骗走的路上,我越想越不对劲。我强烈要求警察出示传唤证,萧山警察终于不耐烦的抽出了半张传唤证,并且只在我眼前晃一下,根本没让我看清楚编号就又放了回去,传唤证上面写着传唤的理由是:周明锋涉嫌毁谤王茶娟。

我被带到了杭州市局网监处的第三会议室,三个萧山警察(其中一位朱姓警察的手机是13967192133)对我开始了审问,并且中间还未经开具票据就没收我的手机。

在笔录过程中,萧山警察多次对我进行诱供,叫我承认是我在网上毁谤王茶娟,还诱供我承认有一个举报王茶娟贪污的网站也是我做的(经我搜索,网址是www.wangchajuan.com) ,并希望我可以删除这个网站的信息。我对此一概不承认。由于笔录上的内容和我表达的意义严重不符(上面写的内容是我承认毁谤事实),我拒绝签字。

我当场强烈抗议:毁谤属于自诉类案件,法律明文规定,公安机关无权介入侦查,你们的行为是将自诉案件公诉化。而且,王茶娟案本身并不是一个单纯的毁谤案,而是一个涉及举报腐败案,警察涉嫌动用公权力插手反腐类案件,是严重的违法违纪的,并且涉嫌在腐败案中扮演不光彩的同谋者的角色。

当天下午5点多之后,警察在出于无奈的情况下,不得不将我放回。等我回家之后,得知就在下午我被带走的时候,王茶娟的丈夫还去我萧山的老家,向我奶奶探听风声。

此前大约是在10月1日左右,王茶娟还来我家里威胁我说,可以叫警察来搞你,把你弄进去,还恐吓我说:你要不要讨老婆了。

二.关于“警察介入毁谤罪传唤”的“故意性”证据

先不谈揭露王茶娟腐败的网站,是不是我做的,因为这个是一个“网络反腐”的问题。在此事发生之后的11月16日左右,中纪委监察部的贺国强及何勇先生高调支持“网络反腐”,实际上也从侧面说明这种行为,政府是鼓励的,是合法的。

我要谈的是“警察逾越职权介入毁谤罪传唤”的问题,本人认为警察已经触犯了“滥用职权罪”,并且存在“主观故意性”。

毁谤罪是自诉案件,必须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及国家利益”的时候,公诉机关才可以介入调查。那么什么样的标准才是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及国家利益”呢?是否萧山警方是对这个标准拿捏不准,才造成的“不小心逾越了职权”呢?

我的证据是“公安部2009年3月19日”发的16号文件《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在事发后的11月25日央视还专门对此做了报道),这份文件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及国家利益”做了严格的规范和规定。只有以下三种情况,才够得着标准:

1.因为侮辱诽谤行为,导致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
2.因为侮辱诽谤外交使节,来访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造成恶劣的国际影响。
3.因侮辱诽谤行为,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的其他情形。

王茶娟案明显就不属于这三种情况,也就是说萧山警察对我的传唤行为,并不存在“对标准拿捏不准”。公安部既然已经在3月19日就尽到了“告知义务”,那么,就可以证明萧山警察逾越职权是“主观故意的行为”。

三.关于适用“萧山警察涉嫌滥用职权罪”的立案的法律依据

根据l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6)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警察滥用职权故意以“毁谤罪”传唤。已经构成了“违反宪法言论自由”条款,对国家形象来说,好像我们中国政府非常的“反民主,反自由”。

其实政府这边态度是很明确的,包括监察部11月16日,也高调支持网络反腐。实际上是个别警察的行为,破坏了政府的法制形象。造成了“国家声誉的损害”和“恶劣的社会影响”。

故而,应适用于第四条“严重损害国家声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予以立案调查。

四.对愈演愈烈的“因言获罪”现象,应予以打击和严惩

言论自由,是国家宪法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毁谤罪,也是公安部有明确具体规定限制的调查界限。应该说这两块在立法上并没有太大的过失和漏洞。

但是,近期愈演愈烈的网络“因言获罪”现象,并没有因为公安部的通知而遏制。从“彭水诗案”到“王帅帖案”,政府对处理警察介入“毁谤罪”一般要走三个流程:
1.媒体曝光。
2.平反冤情。
3.国家赔偿。

这前三个流程没啥问题,唯独缺了第四个流程:警察入狱。

毁谤罪是重罪,不是罚款这么简单的,毁谤罪一旦被定罪则是要坐牢的。则用“毁谤罪”打压人民群众的警察,其性质及其恶劣,应属于“欲置人与监狱几年”的意图。对于怀有这样意图的警察放过,显然是对人民的不负责任。

周明锋,并不是第一个遭遇滥用职权的受害者,也不会是最后一个受害者,甚至还谈不上最严重的一个。

随着网络的普及,官民矛盾的激化,在不久的将来,类似的案例将越来越多。

既然公安部已经在3月19日尽到了告知义务,那么浙江省,能否开一个先例:凡是警察逾越职权介入毁谤案的,以“滥用职权罪”调查并作刑事告诉。




希望政府部门调查黑社会恐吓信
并保护本人人身安全不受侵害

监察部,检察院,及国家领导人:

注:王茶娟,原杭州萧山区义桥镇副书记,王茶娟被人“网络反腐”,建立了一个www.wangchajuan.com的网站,王茶娟认为是本人制作了这个网站,并且多次恐吓威胁。

2009年10月1日王茶娟来我家里对我暗示性恐吓,说如果不将“网络反腐”的网站删除掉,就要用警察弄我进去,并问我“你要不要讨老婆了”。

2009年10月23日,警察真的来了。而且来了三个萧山警察,一个杭州警察,把我给带走了,说我是“周明锋涉嫌毁谤王茶娟”。不过,警察毕竟是懂法律的人,他们自己也心虚,最后到是没能把我怎么样。

2009年10月25日,王茶娟和金水祥(义桥镇联三村村长)到我家里来,并且恐吓威胁说要用黑社会搞我。

2009年11月21日晚上17点20分左右,有一个年轻人声称有人给了他20¥钱,叫他送信到我家里来。等我回来后,家人告知我是一封恐吓信,照片如复印件:(本函附件)

经过分析恐吓信中的细节,发现并不是一封“为了给我施加心理压力”的吓吓人的恐吓信。其中的内容,已经部分进入了实施阶段。

比如说:恐吓信中提到的“环北市场”细节,我恰恰就是在信收到前那么几天,去了环北市场,之前是不去的。且去的时间,都是早上四点钟去的。若非进行“专业的跟踪”,并不能掌握的如此细致。

公安部门理应引起重视,但是我爸爸去报案的时候,既然不受理。

王茶娟向来有说到做到的风格,说叫警察来弄我进去,警察果然来了。说叫黑社会来搞我,则黑社会的恐吓信也来了。且恐吓信的内容也不是吓吓人玩玩的,而是经过具体的跟踪之后再写的。

希望政府部门可以引起重视,并且切实的保护好公民的人身安全。

作者:木辛海归商务 发贴, 来自【海归网】 http://www.haiguine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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