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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版主哪里去了,我也来提个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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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版主哪里去了,我也来提个建议   
所跟贴 具体的操作性界定需要看法律条文 -- 狼协 - (155 Byte) 2009-9-09 周三, 13:58 (426 reads)
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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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衔: 海归少将

头衔: 海归少将
声望: 院士

加入时间: 2007/09/15
文章: 2040

海归分: 321305





文章标题: 法律规定和刑法条文如下 (393 reads)      时间: 2009-9-09 周三, 18:22   

作者:佛心海归商务 发贴, 来自【海归网】 http://www.haiguinet.com

什么是淫秽和色情内容?《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如下:

淫秽信息是指在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具有下列内容之一,挑动人们性欲,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而又没有艺术或科学价值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内容,包括:
1)淫亵性地具体描写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
2)宣扬色情淫荡形象;
3)淫亵性地描述或者传授性技巧;
4)具体描写乱伦、强奸及其它性犯罪的手段、过程或者细节,可能诱发犯罪的;
5)具体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
6)淫亵性地具体描写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它性变态行为,以及具体描写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
7)其它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淫亵性描写。

色情信息是指在整体上不是淫秽的,但其中一部分有上述中1至7的内容,对普通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缺乏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 :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刑事网解释:第三百六十七条其中“具体描绘性行为”的含义是指较详尽、具体地描写性行为的过程及其心理感受,比如具体描写通奸、淫乱、卖淫、乱伦、强奸的过程细节,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他性变态行为及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和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的淫亵描写。而“露骨宣扬色情”则是指公然地、不加掩饰地宣扬色情淫荡形象,着力表现人体生殖器官,挑动人们的性欲,足以导致人的腐化堕落的具有刺激、挑逗性的文字和画面。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属于淫秽物品,包括有关人体的解剖生理知识、生育知识、疾病防治和其他有关性知识、性道德、性社会学等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作品。
有艺术价值的文学作品并不是指所有的文学作品,而是特指那些在现实生活中以及文化艺术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具有较高文学、艺术价值,同时也包含有对性行为、色情等内容的描绘的文学、艺术作品。如中国古典小说《金瓶梅》。对这类作品本身虽不视为淫秽物品,但对这类作品的复制、贩卖、传播仍应加以必要的管理和限制,不能任其传播。因为其间必然也多多少少存在着一些属于糟粕的东西,对于鉴赏能力不同的人来说,还是应当有区别的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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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正式的国家法律条文和解释,已经涉及到刑法。

我的问题是:
1)归网的注册ID“必需同意不发表带有辱骂,淫秽,粗俗,诽谤,带有仇恨性,恐吓的,不健康的或是任何违反法律的内容"规定之中,归网ID不能发表的淫秽,粗俗的贴子内容是什么?是和国家的法律条文的底线一致?还是另有依据?如另有依据,请问依据是高出法律规定(即比国家法律规定要求得严格)?还是低于法律规定(即比国家法律规定要求的松)?公开的潜规则?
2)归网注册ID“已满13岁”,而法定成人年龄为18岁,在归网13-18岁之间还是属于未成年人的ID涉及淫秽粗俗的贴子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吗?
3)如果有人非认为自己嫖妓找小姐的色情小说具有较高的文学艺术价值,如果不觉得对艺术惭愧,那请问为什么不直接就放在海天文学的正式文学版块上去呢?

总之,这些是是而非、含糊不清的规矩要不就干脆别写出来,既然写出来了就要能执行的公平、清楚、明白。否则打着自己嘴巴裸奔应该是也属于粗俗行为之一吧。

作者:佛心海归商务 发贴, 来自【海归网】 http://www.haiguine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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