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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覆巢之下,焉有完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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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分享]覆巢之下,焉有完卵?
沙沫
头衔: 海归中校
声望: 博导
性别:
加入时间: 2006/02/04
文章: 323
来自: 中土内陆西部
海归分: 38123
标题:
[分享]覆巢之下,焉有完卵?
(1647 reads)
时间:
2008-8-21 周四, 15:53
作者:
沙沫
在
海归商务
发贴, 来自【海归网】 http://www.haiguinet.com
不好意思,我也是电脑软件“番茄花园”的用户,俺们也是正版——正宗盗版。
说正事儿:
——请耐心读完的分割线————————
8月20日消息,番茄花园美化修改版Windows XP的作者、软件下载网站番茄花园(tomatolei.com)站长洪磊的父亲19日晚22:50独家向新浪科技证实,洪磊已经于15日(上周五)被警方拘留审查,网站被关闭,服务器及洪磊的笔记本被警方带走,为洪磊提供的技术开发支持的成都红果科技有限公司也被查封。
“洪磊他出事了,都好几天了,我们到现在都还没有再见到过他。”19日晚22:50分,洪磊的父亲在电话中告诉新浪科技,语气中带着焦急,“15号下午一点半就被警察带走了,到现在我们都没见上一面,我不知道到底犯了什么事。”
洪爸爸说,“洪磊用的笔记本电脑也一起被警察带走了,说是要查他的资料,是我们苏州当地公安局派来的警察,好像说是网络监管处的。”
洪爸爸的这番话证实了一条已经在互联网论坛中流传了数日的消息。此前,有网友在论坛中报料称,“番茄花园站长已经被苏州市虎丘区派出所,以利用互联网侵犯知识产权牟利罪刑事拘留,主犯从犯都已经落网。”
这条传言还称,“番茄花园的老大被抓后,警方查处其帐户有200多万元存款。”这一消息未获证实。通过搜索发现,“番茄花园 被抓”这一关键词,已有近3000个网页,几天之内,这一消息已经传遍整个互联网圈。
洪磊其人
洪磊,网名累累,他与另外一位网名为“大番茄”的技术爱好者一起制作了番茄花园美化修改版Windows XP操作系统,他们还同时运营维护着一个名为“番茄花园”的软件下载网站。
新浪科技辗转联系到洪磊的一位好友郑朝辉。郑朝辉所在的第一万维网主要提供ISP/ ICP (互联网信息中心)服务,洪磊刚起步时,郑朝辉为洪磊提供域名和服务器托管,“那时他做Windows XP的美化包,就是开发一个独立软件包,用户需要下载安装,后来他直接提供番茄花园版的Windows XP下载,我觉得可能存在侵权风险,就没再给他提供服务器托管了,他将服务器转移到了成都,但域名一直是我们提供服务。”
洪磊和大番茄一起制作的操作系统不仅对Windows XP进行主题、桌面、按钮等外观美化,也取消了微软的正版验证程序,同时对微软原版操作系统中一些不常用功能进行了关闭或卸载,而且打开了原版系统中的一些功能模块限制,加快了平台运行速度,并在安装完成系统平台后集成一些实用的小工具。
经过几年的发展和版本升级,在电脑爱好者的软件包里、在电脑城的装机商桌子上、在盗版光盘的小贩手上,都可以看到番茄花园版Windows XP的身影,它也成了继微软原版操作系统之外普及度最高的XP版本。其他的修改版本比起番茄花园的装机量都要少的多。有业内人士估测,番茄花园版 Windows XP的装机量可能超过千万。
番茄花园对XP的这些修改都并没有得到微软的授权,其软件属于不折不扣的盗版软件。番茄花园对版权的说法是,“本站仅仅提供一个观摩学习的环境,将不对任何资源负法律责任”及“本站所有资源请在下载后24小时内删除。如果您觉得满意,请购买正版”。
番茄花园网站成立于2003年,在国内软件下载网站颇有知名度,他不仅为用户提供最新版的番茄花园版Windows XP的下载,还提供其他软件的下载,此外还提供论坛、博客、图铃等服务。
捆绑流氓软件获利
就像番茄花园在版本声明里面提及的,它只提供免费下载,并不出售盗版光盘,市面上见到的盗版光盘均是网友下载后自行刻录或盗版商批量生产的软件,并非洪磊他们出售的,从这个角度上看,番茄花园并未由此获利。
根据我国的法律,未经许可修改他人软件,如果没有因此获利,定罪较为困难,尽管洪磊没有通过出售光盘获利,但据了解,番茄花园中捆绑了广告插件,这可能是他获利的途径。
https://gribao.com/2008/08/gribao/3373.html
————感谢您读完的分割线——————————
您如何看待这样一则新闻呢?
不知道洪磊是被行政拘留还是刑拘?
应当是被刑拘吧,不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08条规定:拘留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送达被拘留人家属或者单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不予通知:
(一)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隐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
(二)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三)其他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
看来洪磊可能被认为是属于上述例外情形了。
洪磊涉嫌啥罪呢?
当然是刑法第三章第七节所列罪状啦: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六条 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具体属于哪条呢?熟悉这块的归友可以跟帖聊聊(很多人都会想当然地认为,Windows是微软的,破解Windows当然是违法的,如何处置都合理。这是一个非常片面的认识。其实,这个问题远不是如此简单。站在传统软件厂商的角度,破解软件是违法的事情。而站在开发源代码软件的角度,类似的破解行为完全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而且是值得赞赏的。目前,中国大部分机器都是预装Windows,很多人下载破解版Windows不是因为简单的盗版,而更多是因为升级,因为更好的用户体验,因为系统问题而就近重装系统)。
据上述不完整的新闻信息而言,想来,洪磊可能难逃数罪并罚的厄运了。
但这还不是我想说的。
8月20日13:30消息:针对番茄花园版Windows XP作者洪磊被拘留一事,微软中国公司表示,番茄花园从事的盗版活动“十分猖獗”,“严重损害”了微软的权益,因此微软“向国家版权局和公安部进行了投诉,并得到了高度重视”。微软公司表示,“番茄花园从事的软件盗版活动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以来十分猖獗,包括微软在内的众多国内外软件公司的权益均受到了严重损害,鉴于此,微软日前和其它软件公司就番茄花园网站的侵权犯罪活动,向国家版权局和公安部进行了投诉,并得到了高度重视。”“微软作为被侵权和受害人之一,对于执法机关针对此类侵权犯罪行为所采取的积极严厉的打击行动表示赞赏与感谢”。微软公司表示,“互联网盗版侵权已经成为制约国内软件和其他创意产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微软将继续积极支持和配合有关执法部门,为不断改善中国知识产权环境、建设创新型国家做进一步努力。”
https://www.waakee.com/story/41621.html
看来,微软是发飙了。
一套正版的XP操作系统,售价大概RMB300元左右吧,一张盗版的番茄家园光碟,至多5元。网站上更是不计其数的免费下载网页(随便google一下,约有144,000项符合番茄家园系统下载的查询结果)。那,这些如过江之鲫的网页(其中不乏门户站点),是否都是共犯呢(假如洪磊成罪的话)?
还是应了那句老话:满大街都是耙软的番茄,捏不捏,捏谁,捏的力道如何,police说了算~~
如上,也还不是我想说的。
洪磊尚来不及“从良”(“番茄花园”也一度想浪子回头洗白自己好重新做人。于是,有了成都红果科技有限公司,番茄花园被包装成“番茄花园共享软件平台(www.tomatolei.com)”和“番茄花园论坛(bbs.tomatolei.com)”),就已经成了刀俎下的耙软番茄,why?
当全国人民都聚焦奥运赛场时,为何此时微软磨刀霍霍向番茄?而且将国内第一盗版品牌绳之以法这样的重大胜利,微软并没有进行大肆宣传,甚至连一条几句话的消息也没有发出,这的确让人感觉匪夷所思。较之微软之前总是通过法务罚款来处理盗版不同,本次直接把网站站长刑拘,也反映出事态的不同面相。
请大家注意另外一则消息,微软正面临国内企业的反垄断申诉——凭借着某律师“10亿美元”的索赔金额,对微软的反垄断调查成为了中国“反垄断最大案”。
https://news.hexun.com/2008-08-20/108236897.html
综上,我得出四个基本判断:
1、时值奥运期间,连比尔·盖兹都亲临赛场观战,对于微软的投诉,有关部门能不重视吗?网友说得好啊:“严打的时期,强奸犯会被枪毙。奥运期间,严打奥运视频版权,各省在比谁拔网线,拔得快。你30分钟,我20分钟。我们都已经领教了…… ”故,杀鸡儆猴,捏捏番茄先。
2、《反垄断法》上路半个月后,全球最大软件商微软可能还不适应自己的新身份——中国“涉垄第一被告”(某律师在《反垄断法》8月1日实施的前一天,向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改委发出《请求保护公民财产权益的建议申请书》,建议对微软开展反垄断调查,罚款10亿美元。目前,商务部是三部门中第一个作出反应的机构——尽管商务部未就此作出官方回应,而微软中国的相关负责人则表示,目前不知道商务部或任何反垄断机构对微软进行反垄断调查)。
因此,微软既然可能成为被告,那么,也当回原告缓缓局势先。如果我微软成被告得为垄断买单,那你偌大一个中国,那么多盗版用户(包括本人)及潜在的盗版用户,呵呵,看谁赔得多吧——微软,一点儿也不软,该硬的时候,还是硬得起来滴~~~
3、中国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还很不畅。商务部对民间提起的微软垄断之诉接招,与此同时,国家版权局和公安部对微软被盗版侵权投诉也接招。怎么收场呢?我和你,心连心,同住地球村;为梦想,千里行,相会在北京。让我们试目以待吧!
4、侵权(盗版)不是反抗,是已经计入成本的竞争部署。侵权有规范社会关系和伦理选择的功用,因此是品牌战略所必须考虑的,也是可以积极利用、压抑竞争的市场手段……
参考资讯:
呆子不开口:《关于珊瑚虫,你知道哪些?》
作者:
沙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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