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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 乔新生:上海房地局关于合租新规的合理性(另一个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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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T 乔新生:上海房地局关于合租新规的合理性(另一个角度)
EIC
头衔: 海归中将
声望: 讲师
加入时间: 2005/08/04
文章: 1255
海归分: 421989
标题:
ZT 乔新生:上海房地局关于合租新规的合理性(另一个角度)
(1202 reads)
时间:
2007-8-30 周四, 09:31
作者:
EIC
在
海归商务
发贴, 来自【海归网】 http://www.haiguinet.com
上海市房地局推出最新版本的《业主公约》和《业主临时公约》,其中明确规定房屋出租,一间房屋只能出租给一个家庭或者一个自然人居住。
对这项规定社会各界给予高度关注,评论界发表了许多批评性的意见。有的认为这项公约侵犯了业主的所有权,有的认为这项公约是行政权力的滥用,还有的人认为这项公约集中反映了我国房地产市场的混乱现象。
在我看来,这些说法都让人感觉不得要领。在西方许多国家高尚社区,不但用公约规定住房的使用方式,而且对草坪的修剪周期、房屋栏杆和墙面油漆的颜色都作出明确的约定,如果业主违反公约,则会被社区居民告上法庭。上海市房地局向业主推荐业主公约,而不是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强迫业主必须遵守,说明该行政机关已经意识到了公民权利的存在,这是我国依法行政的良好表现。
作为国际化大都市,上海吸引了许多暂住人口。这些人为了降低居住成本,通过集体租赁房屋的方式,居住在现代化公寓之中。业主为了赚取更多租金,对住房简单改造,让更多的人居住其中。这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逐利行为,并无不当之处。但是如果小区内的人口数量陡然增加,社区居民的生活品质必然会发生变化。上海市房地局推出的这项公约,就是针对上海部分社区业主之间因房屋租赁而经常性发生矛盾,严重影响邻里关系而采取的预防性措施。这项公约的初衷良好,但在现实生活中未必能够贯彻落实。因为物业管理部门既不能上门查验户口,更不能要求承租人出示婚姻状况证明。所以,上海市房地局的这项规定只不过是为缓解业主之间矛盾、营造和谐社区迫不得已采取的措施罢了。
这项措施真正贯彻落实,还需业主积极配合。如果业主之间发生经济纠纷,或者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发生矛盾,那么,行政机关除了居中调解之外,在有些情况下还必须鼓励当事人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彼此的争端。作为一项预防性措施,物业管理公司可以根据业主公约,对少数不遵守规定的业主进行劝诫,但是,物业管理公司没有任何权利驱赶违反公约的业主,更不能用民主表决的方式,剥夺或者限制业主行使自己的所有权。
这项制度之所以引起社会关注,究其原因就在于,公民的财产权利长期得不到切实的保护。公民在购买房屋之后,恨不得像保护自己的眼睛一样,保护自己的财产,他们不允许别人说三道四,更不允许行政机关通过所谓公约来约束他们行使财产权。这是公民权利意识抬头的表现,也是社区自治的良好开端。
现代社会都是建立在社区自治基础之上的。社区居民在相互尊重彼此权利的条件下,通过建立社区公约,改善生活品质,提高生活质量,营造和谐的社区环境。在有些城市社区公约的内容驳杂,大到房屋的改造,小到树叶的清扫,都有明确的规定。如果不习惯这些规定,或者不愿意遵守社区公约,完全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改变现行的约定,也可以用脚投票,远离这些繁文缛节。
社区自治具有双重含义:一方面,社区自治是指社区成员团结起来,共同对抗外来势力,包括政府不合法的干预行为;另一方面,社区自治是指在社区成员内部,通过签订共同遵守的公约,自愿让出部分权利,牺牲部分自由或者空间,从而营造一种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社区关系。
上海市房地局制定的《业主公约》只是示范性的文本,是否执行还需业主委员会讨论决定。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在处理经济关系的时候,不是强制约束而是积极引导,这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都值得充分肯定。但政府官员必须意识到,政府制定的示范性文本,只有得到社区居民全体认可之后,才可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社区居民如果不认可示范性文本的某些条款,完全可以提出修改意见,但如果签订了社区业主公约,就应该主动履行自己的义务,不能出尔反尔,从而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利益。
在这个问题上,社区居民具有充分的发言权,而作为社区居民以外的其他公众可以表达自己的意见,但千万不可杞人忧天。那些发表批评性意见的评论者不妨换位思考,在一个住宅小区花费巨资购买公寓,如果每天晚上人声鼎沸,隔壁的业主将自己的房屋改造成若干个小房间,将每一个房间出租给不同的人,这些人为了最起码的生活条件,而不得不四处寻找水源,那么请问,这样的邻里关系值得肯定么?
中国人非常聪明,善于在制度中寻找空隙,争取最大的利益。但正因为如此,中国的立法成本很高,在许多方面不得不事无巨细作出规定;中国的执法成本也很高,为了防止少数业主违反公约,损害他人的利益,执法机关不得不在物业管理公司的请求下,介入调解邻里纠纷。上海市房地局未雨绸缪,修改完善《业主公约》和《业主临时公约》,无非是想减少执法成本,和谐邻里关系。既然业主在购买房屋的时候,以自己的行为承诺遵守《业主公约》,那么,出于个人利益的需要,而将房屋出租给不相干的一群人,显然是不讲道理的。
简而言之,上海市房地局提供的《业主公约》和《业主临时公约》可以被看作是处理相邻关系的示范性合同文本,小区的业主签订之后,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今后因租赁房屋而发生纠纷,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签署的公约主张自己的权利。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可以根据公约区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作者:
EIC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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