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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转帖]巨贪余振东贪污4.82亿美元为何仅获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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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转帖]巨贪余振东贪污4.82亿美元为何仅获刑12年   
暗八仙




头衔: 海归上校

头衔: 海归上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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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5/08/19
文章: 5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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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转帖]巨贪余振东贪污4.82亿美元为何仅获刑12年 (1442 reads)      时间: 2006-4-17 周一, 16:43   

作者:暗八仙海归商务 发贴, 来自【海归网】 http://www.haiguinet.com

发表日期:2006年4月12日 出处:中国证券报 作者:宁晨新

中国银行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一审领刑12年,这些天成为媒体热议的话题。这是一个迟到的新闻热点。

  作为第一个由美国正式押送移交中国的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余振东本该在2004年4月16日就成为新闻热点中的主人公,因为美方在这一天将余振东驱逐出境并押送至中国。

  他为什么能回来接受审判?当时并没有太多的人关心,除了极少的媒体关注之外。

  今天人们对余振东案的关注,是缘于他贪污挪用涉案金额达4.82亿美元,却没有被判处死刑。而我国《刑法》规定贪污人民币10万元就可以判处死刑,这是为什么?人们的热情由此而起。

  如果暂将这先后出现的“冷”“热”现象按下不表,而试着来回答“他为什么能回来接受审判”、“他为什么没有被判处死刑”这两个问题,就不能不提及美国的相关法律制度和国际间的法律协助与妥协。

  灵活的辩诉交易制度

  2004年2月,余振东在美国拉斯维加斯联邦法院受审,因非法入境、非法移民及洗钱三项罪名被判处144个月监禁。根据余振东此前与美方达成的辩诉交易协议,美国政府把余振东遣送回中国以前,应从中国政府得到关于余振东在中国起诉和监禁的相应保证,即:假如余振东在中国被起诉的话,应当不判处死刑,判处有期徒刑不超过12年刑期。

  辩诉交易(plea bargaining)是盛行于美国的一项司法制度。通俗地说,辩诉交易就是检察官用“轻判”换取被告人的认罪与合作。在法官开庭审理之前,作为控诉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利益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控诉方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plea of guilty)。辩诉双方达成协议之后,法院便不再对该案进行实质性审判,而仅在形式上确认双方协议的内容。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程序并没有这一制度。虽然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法院在2002年审理一起刑事案件中曾尝试着“移植”了“诉辩交易”这一作法,但这种尝试在一片质疑声中戛然而止。主要原因是,辩诉交易可能掩盖事实真相,使重罪被告人逃避本应受到的最严厉的处罚。在辩诉交易中,真正的犯罪人通过有罪答辩可能掩盖罪行或情节,无罪的人也可能因种种原因承认有罪,因而导致轻纵犯罪或冤枉无辜的后果,损害社会利益;其次,辩诉交易使“相同情况相同对待”的公平、正义原则难以实现,导致定罪量刑上的不平等。正因为辩诉交易可能产生的这些弊端,所以,即使在美国,对其也有较大争议,有人批评辩诉交易是以牺牲社会正义或司法公正为代价的交易。

  但是,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同许多法律制度一样,辩诉交易也有利有弊。正因为辩诉交易有着种种的好处,使得它已不再是美国独有的现象,而是成为世界范围内的实践。比如说,在一定条件下,辩诉交易可以实现更高层次的社会正义与效益。正如我们在余振东案中看到的那样,如果没有辩诉交易协议,可能就没有我国对余振东这一外逃贪官行使审判权的这一天。

  缺失的追逃司法干预手段

  据报道,约有四千名腐败分子逃往国外,带走了约五百多亿美元的资金。腐败分子携巨款“人财两逃”实质上是一种典型的跨国洗钱犯罪行为,势必对中国金融安全和经济发展造成潜在威胁。

  我国外逃的腐败分子大都逃往欧美等发达国家,其原因在于我国很少同欧美国家签订双边合作协议,引渡制度难以发挥作用。

  引渡阻力主要来自于司法制度的不同,以及国外相关机构对于我国尚未废除死刑的刑事法律制度的理解偏差。发达国家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了贪官的避难所。

  与此同时,由于我国刑法对腐败犯罪只能提起刑事诉讼,犯罪行为所导致的损害也只能通过诸如罚金、没收等刑事制裁方式予以追回,而抓不回腐败犯罪嫌疑人,不能对其提起刑事诉讼,也就意味着被腐败犯罪嫌疑人带到国外的国有资产也难以追回。

  也就是说,由于我国对外逃贪官缺乏有效的司法干预,在余振东案上妥协也是种无奈的选择,否则可能就难以达到引渡他回国受审的目的。当然,由于各国的司法体制不同,在国际协助中尊重他国的制度也是其中一个原因。因为余振东跨出国门那一刻,余振东案件就不是我国自己所能解决的了。国际问题需要双方谈判,需要相互妥协,要想余振东归国受审必须妥协。事实上,我们的妥协依然实现了惩治犯罪的目的。正如一位法律专家所言:

  “在这一事件里,我们的利害关系是:通过惩罚犯罪嫌疑人震慑潜在的犯罪分子是大,一定限度上降低了被引渡者应负的责任是小;遵守国际惯例保证以后能成功引渡其他外逃者是大,保证司法主权前提下降低了本国法律的适用是小;摧毁潜在的犯罪分子逃到国外可以高枕无忧的侥幸心理是大,余振东是否被判处极刑是小;遵守国际惯例规定树立国家司法形象是大,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本国法律中的罪刑法定原则是小。”

  启示来得并不晚

  的确,从余振东被美方押送回中国的那一刻起,就意味着一场法律制度间的博弈与较量已成过去时,并且就是从那一刻起,也许余振东今天的结局就已注定。当时人们对首个被押送移交的外逃贪官的漠然,实际上正是说明我们全社会对打击外逃贪官并没有引起应有的重视。

  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思考这些问题为时已晚。现在,无论是基于什么样的原因,越来越多的人愿意在余振东案上问上几个为什么终归是个好的开始。在试着回答这些问题的过程中,全社会对打击外逃的腐败分子紧迫性的认识将逐渐深刻,并将逐步推动司法理念的更新和有效的司法干预机制的建立。从此以后,外逃的贪官们再也不会窃喜于国人的麻木与无奈,而安心挥霍着被卷走的国有资产了。

  迟到的,总比不来的要好得多。

作者:暗八仙海归商务 发贴, 来自【海归网】 http://www.haiguine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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