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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我也谈朱令案的五个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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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我也谈朱令案的五个常识   
狼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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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衔: 海归元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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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我也谈朱令案的五个常识 (2031 reads)      时间: 2013-5-09 周四, 19:55   

作者:狼协海归主坛 发贴, 来自【海归网】 http://www.haiguinet.com

第一,必须区分嫌疑人和罪犯。嫌疑人在没有被法庭定罪之前,不能当成罪犯,其公民权不能被剥夺;

第二,定罪必须有法庭认可的有效证据,“不能靠“神探”们的想象或者“心证”;

第三,在法制社会,舆论只能对立法和监督产生作用,不能允许舆论干扰司法和执法。公众能不能有他自己的判断,认为谁是凶手?当然可以。同样公众也可以认为某人不是凶手。但是不能让这种舆论声浪判断干扰司法和执法。所以,陪审员的筛选要遵守严格的程序,并且让他们熟悉法律规则和程序。陪审团对于引起社会轰动的大案,要隔离他们对新闻的接触,法庭审案期间陪审员之间也不能讨论。他们的判断必须是独立判断,而不是受别人的影响。美国举国舆论认为辛普森是真凶,挡不住陪审团判他无罪。

第四,对法制不完善社会,推动的方向应该是向法制方向发展,而不是破坏和违背法制方向发展;具体到孙案,舆论应该监督和推动有关方面严格按法律规范和程序行事,而不是破坏法律,搞有罪推定,疑罪从严和“心证”判案。

第五,虽然“勿枉勿纵”是刑法的最高境界,但在现实中这不可能完全实现。所以西方司法制度向保护被告倾斜,不搞“宁可错杀一千,绝不放走一个”。

这个作者的逻辑混乱,很多话本身就缺乏常识。比如他说无罪推定的“神逻辑的前提,就是我们有一个决不徇私、独立办案司法系统,这个神逻辑如果成立,就必须有一个干练英明、透明无暇的警察队伍,他们做出的每一次判决,他们办结的每一个案件,都有着100%无懈可击的纪录。”实际上,没有任何一个社会能够做到这样。但是无罪推定确实是中国和西方民主社会共同的刑法准则。

附录:朱令案的五个常识:https://www.haiguinet.com/forum/viewtopic.php?p=2031163

作者:狼协海归主坛 发贴, 来自【海归网】 http://www.haiguinet.com






上一次由狼协于2013-5-10 周五, 06:11修改,总共修改了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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