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企業要收購陷入危機中的德國企業首先要區分三個階段,在每個階段進行收購都要注意不同的問題。第一個階段是標的企業已經陷入危機,但還沒有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第二個階段是提交破產申請後一直到法院做出決定啟動破產程式;第三個階段是正式啟動破產程式之後。
在這三個不同的階段收購危機中的企業要注意以下的問題: 第一階段:收購方將會面臨兩種風險:一是如果收購協議沒有履行完畢,則一旦被收購方啟動破產程式的話,破產管理人有選擇拒絕履行該協議的權利。應對辦法是,在收購協議中規定,只有收購的資產或產權有效過渡到買方的時候才支付收購款項。 第二個風險是破產管理人如果發現破產程式啟動前有的交易對債權人不利,則他可以有權撤銷部分法律行為,回溯時間因條件不同而不等,甚至可以影響到破產申請前10年內發生的法律行為。當然:能夠影響到中國企業在德國的收購主要是下面這種情況,比如中國企業與一家已經沒有清償債務能力的德國企業簽署了收購協議,並且中國企業也瞭解對方沒有清償債務能力,那麼簽署協議後的三個月之內如果這家德國企業的債權人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一旦啟動破產程式後,破產管理人如果認為該交易直接對破產債權人不利的話,他有撤銷該交易的權利。對債權人不利一般是指雙方交換的價值不符,尤其是購買價格低於市場價格。如果當時是通過競標得到的,則不會有什麼問題。如果沒有競標,收購方在收購時應儘量通過中立的評估機構來確定合理的價格。在這一階段進行收購,有經驗的律師會將相應的保護條款納入收購協議中,為收購方規避上述風險。收購未破產企業的好處主要在於保存了好的聲譽。 在第二階段中要注意法院授予臨時破產管理人的權利。一般情況,申請破產的公司與臨時破產管理人都沒有獨立處理公司資產的權利。因此,這一階段,不要急於簽署收購協定。收購方可以與申請破產的公司的管理層、法院指定的臨時破產管理人積極聯繫,多方面瞭解該企業的情況。 在第三階段中,一般進行的都是資產收購。收購協議的賣方是破產管理人。從破產管理人手中收購企業有很多好處,並且也是最保險的。這裏要瞭解的是,收購協議簽署後,破產管理人須征得債權人委員會的同意。但在實踐中,這不是個問題,因為如果破產管理人認為這一交易合理的話,他會說服債權人批准該交易。 一般來講,只有在正式啟動破產程式之後,一家企業才能稱為破產企業,收購破產企業有以下利弊之處 1)利 收購破產企業的益處是眾所周知的,即收購價格優惠、可以創建自己的銷售管道或確定自己的市場地位。同時,收購破產企業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擺脫公司以往債務的包袱,包括稅務、員工工資及其他債務。另外,收購方往往會忽視收購破產企業的另一大優勢:破產管理人有一系列的特殊權利對破產公司進行整合。如果收購方儘早與破產管理人進行溝通,爭取讓其行使對自己有利的特權,這樣可以使整合在費用較低的基礎上進行。 2)弊 收購破產企業的弊端首先在於破產管理人不會對出售的資產做出任何承諾;第二,無論報價還是談判都需要收購方儘快地作出決定;第三,收購方獲得的關於標的公司的信息是有限的,因為時間上不允許進行詳盡的盡職調查。當然,正因為這些因素,收購方才有了更多的談判籌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