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美工作的途径(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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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赴美工作的途径(Ⅱ) (1804 reads) 作者: uslawchina 文章时间: 2008-12-13 周六, 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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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uslawchina留学与移民 发贴, 来自【海归网】 http://www.haiguinet.com

在《赴美工作的途径(Ⅰ)》中,USLawChina主要介绍了概述和工作签证中最为常见的H类签证,本文将续上文分别介绍另外几种常见的工作签证:L类、O类、P类、Q类和R类工作签证:
1、L类
A、L-1A跨国公司行政主管或高级经理签证
外籍人士为海外公司内部调派到美国公司的行政主管或经理,是公司的决策人员,有权监督控制他人工作和人事任免,直接接受高层管理人员监督等。在申请的前三年中,在美国公司的海外公司连续工作至少有一年。美国公司必须是国外公司的母公司、子公司、或附属公司。
B、L-1B跨国公司专业技术人员签证
外籍人士为海外公司内部调派到美国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对本公司的产品/服务、研发、系统、技术、管理及程序有特殊专门技术知识,而且这种专门技术知识在美国无法获得。对跨国公司和申请前的工作要求与L-1A相同。
C、L-1 Blanket跨国公司集体调职签证
外籍人士须符合上述L-1A或L-1B的要求,对跨国公司的要求甚高,仅对美国境内公司的要求就有:成立了一年以上,有三个以上的营业地点﹐在过去一年申请并取得10个以上的L-1签证,年营业额2500万美金以上,员工人数1000 人以上等。
2、O-1杰出人才工作签证
外籍人士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中具有杰出才能。“杰出才能”是指在某个领域中具有非常的研究能力、突出贡献或者具有全国甚至国际知名度。须满足获得国际或全国性的大奖、专业协会会员资格、媒体报道、著作发表、担任裁判或评委、享受高薪、贡献突出、著名机构担任要职等条件中的至少三条,如文学家获得诺贝尔奖、演员获得奥斯卡奖等。
3、P-1国际知名运动员、运动团体和演艺团体签证
外籍人士必须为国际公认的知名运动员或运动团体或演艺团体的成员,获得过高水平比赛的奖项,所获奖项必须为多国范围内知名的、高水平的或者著名的。所参加的运动赛事享有较高的国际声誉;该赛事必须有具有国际声誉的团队或个人参与。如奥运会。
4、Q-1文化交流访问者签证
外籍人士参与的国际文化交流项目必须具有公众性和文化性,文化的交流必须在学校、博物馆, 行业或其它公众可接触到有组织活动中进行,美国机构必须证明其有能力负责国际文化交流活动,有财力酬劳参与者和提供与本地国内工人有类似的薪水和工作条件的能力。
5、R-1宗教工作者签证
外籍人士为神父、牧师、僧侣等负责主领崇拜仪式及各类宗教礼仪活动的神职人员;或有学士或以上学位,担任需有专业训练的职位的专业宗教职员;或宗教事务者,如修女、修士以及从事翻译、广播等人士,但不含清洁维修人员、文员及募款人。在申请前,外籍人士已有两年教会会籍。

资料来源于:USLawChina美国法律联营网
编译:Cherry S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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