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贴:本人当被告的案例〕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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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考贴:本人当被告的案例〕答辩状 (2225 reads) 作者: 狼协来自: 美国 文章时间: 2008-5-23 周五, 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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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狼协海归酒吧 发贴, 来自【海归网】 http://www.haiguinet.com

答辩状 (388 reads) 时间: 23 10 2003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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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斑竹04 在 虚拟法庭 发贴, 来自 https://www.hjclub.com





尊敬的法官大人,各位陪审员:



我非常荣幸地获准在此向你们作被告陈辞。在此向各位对此事的关注和所花费的时间表示感谢。



案情的经过原告已经陈述,本人没有异议,不再重复。只重点陈述本人对此案的执法依据。



本坛坛规对删贴的规定有两种,与本案相关的条例如下:



必删贴:



1、用任何语言攻击网友家人;

2、揭本坛网友真身隐私。



酌删贴:



1、用任何语言攻击网友本人;

对于下列情况,删帖从严:

1.1、使用性词汇或动物词汇攻击网友;



同时坛规规定:“以上坛规适用于本站所有论坛。不同的论坛,话题的侧重点会有所不同,

删帖尺度也会有所不同。酌情处理的范围,以当值版主的意见为准。“



我首先判断该贴是否属于坛规上的必删贴。读完被投诉贴及投诉人的理由后,可以判断:被投诉贴不符合坛规上的必删贴标准。



只有被投诉贴属于必删贴而执法斑竹在网友投诉后未能执法,该斑竹才能构成失职。因此,本斑竹此次执法行为,不能视为失职行为。



现在让我们来看被投诉贴是否属于酌删贴里的从严范畴。有两个特征是执法时必须加以清晰判断的:



1) 是否特指本坛网友;

2) 是否使用性词汇或动物词汇攻击该网友。



首先判断第一点。在研读被投诉贴后,能够符合原告特征的,只有该《戏剧》里的一个角色的名字中的一个字,即贝字。我很难仅仅根据这个贝字来认定被投诉贴所攻击的就是原告。至于原告在其诉状中所引伸的“贝比奥特“即 贝 idiot 的译音,说老实话,我当时根本看不出这个意思来。请诸位陪审员先扪心自问,当时你们是否不经提示就可以看出这个意思来?



我认为原告觉得芦笛是在影射她的理由是自相矛盾的。你不能把戏中角色中合乎你的特征的东西拿来证明说那是在影射你,而将不符合你的特征的东西拿来说那是在诽谤你。既然你说的那些“言语粗鄙。。。”不是你,而那人名字中有一个贝字是你,那么那人到底是不是你?所以,我觉得原告完全不必对号入座。



坛规并未规定不允许影射,我本人也反对以这种根据引伸和想像而大兴文字狱。“清风不识字,何故乱翻书”。仅仅一个请字便可被认为影射我大清,从而招致杀身之祸,这种历史悲剧,绝不能在海纳百川论坛重演。虽然被投诉贴事实上很可能确实是在影射被告,我们顶多只能以舆论批评的方式去反击之,但是在动用法律的强制手段去封杀对方的时候,是必须要慎之又慎的。



其次让我们来看被投诉贴是否构成以性词汇或动物词汇攻击网友。嫌疑句子如下:



“贝比狄奥特:我的意思是,正题之后是反题,然后是合题,然后是假设,然后是垃圾题,然后是废物题,然后是无脑状态,然后白痴状态,然后是腊肠,然后是合成**……”



我认为这是芦笛在讽刺角色东拉西扯,玩弄抽象的东西作没有意义的关联引伸联想等,最后引伸出令人哭笑不得的物件来。这个讽刺显然不是善意的,也很尖刻甚至恶毒,但是却不是坛规上所说的以性词汇攻击网友的意思。按照我的理解,此坛规所禁止的是以三字经及其变种辱骂对方,跟这里的情形应该没有什么关系。就好我们的说不得以亲属词汇攻击网友,但如果某人说“难道你父母没有教你这个礼貌吗?”这个我们不能作为从严删贴的理由。



所以,我也不能认为被投诉贴实际上构成了“被投诉贴是否构成以性词汇或动物词汇攻击网友”。



实际上,大家都很清楚,此案如果在现实中诉讼,原告是很难取胜的。



所以我对原告的投诉未能受理。需要说明的是,我对原告是抱有很深的同情的。虽然我自称“铁杆芦迷”,但这丝毫没有影响我在执法过程中对他有任何偏袒。众所周知,我多次公开批评芦笛对女网友的攻击行为,给过芦笛红、黄牌,也多次写信劝告和批评芦笛。在原告与芦笛发生冲突后,我多次警告芦笛,不要在论坛上牵涉任何个人隐私,并对涉及于此的贴子一律删除。同时,发布隔离令,保护原告不受芦笛攻击――这也是我唯一能够保护原告的途径了。因为芦笛的攻击言论并不触犯坛规,而对于不触犯坛规的言论,除了隔离降温措施和舆论谴责之外,我们不能轻易动用法律的强制手段来封杀之。这是我必须坚守的执法原则。毕竟,舆论制裁和法律制裁是根本不同的范畴。在拒绝支持原告的投诉后,我鼓励其向陪审团起诉本人,以防止可能存在的由于个人判断所引起的执法偏差。



法官大人:由于本人工作的繁忙,至今天凌晨四点半才开始写此答辩状。我请求法庭能够将双方陈辞时间延长48小时,以便本人能够有足够的时间答辩,使得双方的辩论能够充分地展开。请考虑,谢谢。



作者:斑竹04 在 虚拟法庭 发贴, 来自 https://www.hjclu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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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举证之一:芦笛与贝苏尼的隔离令 -- 斑竹04 - (264 Byte) 23 10 2003 17:26 (241 reads)
被告举证之二:给芦笛的黄牌警告 -- 斑竹04 - (248 Byte) 23 10 2003 17:28 (247 reads)
被告举证之三:斑竹04给芦笛的黄牌警告之二 -- 斑竹04 - (234 Byte) 23 10 2003 17:30 (237 reads)
被告举证之四:斑竹04给芦笛的红牌封名之一(为错误执法操作) -- 斑竹04 - (236 Byte) 23 10 2003 17:32 (235 reads)
被告举证之五:斑竹04给芦笛、芦敌和芦迷的警告 -- 斑竹04 - (220 Byte) 23 10 2003 17:35 (259 reads)
被告举证之六:斑竹04第二次封杀芦笛笔名 -- 斑竹04 - (234 Byte) 23 10 2003 17:39 (228 reads)

作者:狼协海归酒吧 发贴, 来自【海归网】 http://www.haiguine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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