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是坚持从严解释原则。英国的税法解释通常是根据1936年IBC v. Duke of Westminster一案的裁决:“每个人都有权采用合理的方式来安排事务,尽可能使自身的纳税义务低于在其它安排下的纳税义务,如果他能成功而安全地达到这一目的,则不论税务官员或其他与情况相同的纳税人对他的精心安排有何不满,他都不必缴纳更多的税。”此案被视为是按字面严格解释税法的指导性案例。不过在1982年的IPC v. Ramsay一案中,议会上院的就“环形交易”(Circular Transaction)确立了相对灵活的原则:在预先规划的交易中若既无商业上的合理性又无营业上的目的,仅仅具备规避纳说的后果,则整个交易应以经济实质为基础征税,而非以各步法律形式为依据。澳大利亚的税法解释在很长一段时期内都是因循上述英国威斯敏斯特公爵一案的裁决,作字面上的严格解释。
在本世纪初,限于经济的地域性和商业的不发达性,税收筹划并没有成为税法面临的最大问题,即使在一些纳税人通过安排的交易达到少纳税额的目的的案例中,通行的税法解释仍是采取绝对从严,在司法实践中只考虑税收对象的交易形式是否合法,而不考虑交易实质。1936年IBC v. Duke of Westminster一案中,确定了“Westminster原则”,即形式高于实质原则。本案中,纳税人约定以非工资形式支付其雇员一笔款项,英国的税务官认为该款项在实质上(in substance)是工资,应予纳税。但是上议院最终主张既然在“法形式(legal form)”上认定该款项为非工资,根据“征税不应类推原则”,只能将“税法规定之明确文义(plain words)适用于案件事实”。[16]该案例确定的“Westminster原则”即绝对从严的文义解释原则,在当时赢得了世界各国法学界的赞同,美国、德国、阿根廷、巴西相继援引这一原则作为司法中的基本解释原则。[17]但是,随着避税活动由于税务专家的积极参与而在世界范围内得以广泛发展,70年代以后西方税法法庭不得不采用较为宽松的解释原则来对抗“避税业”。英国税法司法史上又形成了著名的“Ramsay原则”和“Dawson原则”。在Ramsay一案中,当事人故意安排了一项股权交易,先得利后受损。由于英国规定股权交易得利免缴资本所得税,当事人就以后来的股权交易损失主张冲抵其正常的营业利润。这时,上议院却采取了“实质高于形式”的原则,认为当事人安排的交易行为只是为了逃避税务,故不承认各步交易的形式合法性,这种解释原则明显已开始采纳实质合理性判断标准,偏向于对国际税收利益的保护。1984年的“Dawson原则”则进一步发展了上述解释的精神,在这个案例中,当事人不再通过自己的商业行为完成避税设计,而是在形式上做得更为合法,通过独立的子公司来安排达到避税目的的商业交易行为,上议院同样认定为实质违法性,贯彻了“实质课税”的原则。而这个案例也开创了现代国际税收领域重要的判断母子公司之间“关联交易”的认定标准。但是,如前所述,英国还是坚持从严解释的代表国家,基于上述两个案例所确立的解释原则“松动”的倾向极易于侵犯纳税人合理自由安排商业行为的私法自治权,1988年的“White原则”又对放松的司法解释做出了一定限制。在这个案件中,纳税人将股票出售给中间人时,并没有预先计划让中间人再次出售给买受人,但后来中间人基于偶然将股票出售给买受人后使得纳税人达到冲抵利润的目的。法官们认为,只要纳税人在形式合法的商业交易中具备了“营业上的目的”而非“单一的逃税目的”即可认定避税的合法性;不存在当事人预先规划的实质违法的交易时,尤其不得适用“Ramsay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