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 电信管理部门对网络游戏产业的监管
网络游戏运营商作为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企业,受到来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监管,其内容主要包括在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制度和电子公告服务(BBS) 备案制度中。
n 文化部对网络游戏产业的监管
文化部作为包括网吧在内的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的监管部门,已将网络游戏作为互联网文化产品正式列入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中。互联网文化产品是由于数字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所产生的一种新型文化产品形态,包括专门为互联网在线传播而生产的网络音像、网络游戏、在线互动漫画等互联网文化产品。网络游戏企业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即可正式运营,网络游戏公司的发展和权益受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护。
n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对网络游戏产业的监管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将网络游戏列入互联网出版范畴,并对网络游戏的出版实行审批制度。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于2003年7月按照设立互联网出版机构的有关规定,开始受理全国各省级新闻出版局上报的设立互联网出版机构的申请,并于2004年初正式核准了全国首批50家互联网出版机构,网易、新浪、搜狐、盛大等五家网络游戏运营商名列其中。
n 政府对非法行为的打击措施
为了保证国内网络游戏市场的良性发展,中国政府已制定多项措施,加强了对“私服”、“外挂”等非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由政府五大部委共同发布的《关于开展对“私服” “外挂” 专项治理的通知》已自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全国各地新闻出版部门负责对从事网络游戏非法出版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认定和查处;并对违法经营“私服”、“外挂”或通过复制网络游戏客户端程序进行非法营利活动的企业进行查处,对市场上流通的“私服”、“外挂”的收费点卡进行取缔及依法收缴;各地电信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私服”、“外挂”行为的网站进行查处;各地工商管理部门负责对违规加工或销售非法充值点卡的加工企业或销售网点依法进行查处;国家版权部门负责对涉及侵犯著作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认定和查处;“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总体协调和组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