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件因为涉及到SEC,很多问题特别是美国SEC的职能以及政府跟法院之间的关系弄不清楚的话,自然做出正确的法律行动,反而是花了冤枉钱来阻拦自己的维权。
在芝加哥会议中心案件,很多律师为了赚取律师费,都会跳出来,说自己会密切跟SEC联系,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他们有的还不断的给SEC写信,表达这样那样的观点,表示支持SEC,反对其他律师的动议等等。
我们先看看SEC历史上的传统处理手法是什么,他们跟本案投资者的目标和利益是否一致,以及什么行动才是最有效的行动,不同律师所采取的不同行动到底对本案起到了什么样的作用。
SEC的动机,无可否认,他们是在保护投资者利益,但是,他们对投资者的保护不是从某个具体案子出发,他们要保证玩这场游戏的每一个人都遵守游戏规则,所以他们的重点是要惩罚违规者,警戒将来要违规者,从这个角度来保护投资者。而芝加哥投资者的利益是什么?就是要避免损失,减少损失,以最快速度把投资款退回来就成了投资者的最大利益。
那么SEC跟投资者的目标有重合点吗?有,最终会把投资款退回来,但SEC的时间表会是在2-3年案情水落石出以后。那时候,难道投资者真的会在SEC的帮助下全部拿回投资款吗?SEC的通常做法,就是会希望法庭任命一个Receiver来托管那些投资款。2-3年的托管费和律师费都会从托管的投资款里支付。所以,从这一点上可以看到,SEC是从体制上保护投资者,但是,无法针对每一个个案让投资者做到毫发无损。
从美国历史上法庭的记录看,我们可以对SEC的primary goal(首要目标)有所认识“ In SEC v. Flight Transp. Corp., 699 F.2d 943 (8th Cir. 1983), the court found that “[t]he SEC's primary goal is to protect the public by preventing further securities violations,” SEC的首要目标是要防止将来要发生的证券犯罪从而保护大众的利益,而不是尽快还款。如果投资者要想让SEC先优先处理他们的利益,就必须要有非控辩方的律师在法庭上指出SEC与投资者利益的不一致性,争取做到优先处理投资者的利益。应该说由USREDA聘请的Weiss Handler组成的9人律师团代表了100多个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庭审一开始就提出了干预动议,成功的让法庭和SEC把本案的首要解决问题定为归还投资款,免去了投资者2-3年的等待时间和潜在的托管费用损失。
从庭审的事实看,Weiss Handler的干预动议已经成功的让SEC要求法庭尽快归还投资者资金。这一动议,也让所有其他在庭上没有声音的投资者获益。在法庭上,总共有三方律师,一方是SEC的律师,一方是被告Anshoo的律师(GTLaw,克林顿性丑闻事件时克林顿就是请该所,一个非常强大的律师事务所),还有一方,就是代表100多投资者的Weiss Handler的9人律师团(团员中还包括前任联邦法官)。可以想象,如此庞大的律师阵容,并非中国投资者所想象的聘请一个华人律师或者一个西方人律师就可以解决的。事实也如此,从开庭到现在,只有Weiss Handle代表他的委托投资者在法庭上争取利益,而其他投资者律师却没有看到影踪和听不到一丝的声音。
那么其他律师他们在帮投资者做了些什么?做对了吗?我们来看看。在美国的体系下,法庭跟SEC是不同的实体,SEC属于政府,但是法庭更有权力。而现在的情况是,法庭控制了投资者的资金,而不是SEC。所以,投资者的律师必须出现在法庭上向法庭表达意见,因为一切都是法庭做最后决定,只有在法庭提出动议,才能产生行动。如果没有最初Weiss Handler的干预动议,SEC将会按照他们的传统做法去做,这意味着耗时2-3年。任何一个没有提出动议并在法庭上表达意见的律师,其实并没有为投资者做任何事情。反过来,其他律师和个别私人投资者给SEC写信,全力支持SEC,意味着他们支持SEC的传统操作(花2-3年来归还投资者的资金)。从这个角度上看,要么是对美国法律体系的无知,自己采取行动来伤害自己的利益;要么是律师明知故犯,故意阻挠资金的返还进度,以便赚取更多的律师费。
这个案子将会是一个很有趣的例子。中国人的多疑,部分人士的无知,部分律师的贪婪和某种形式的诈骗,让投资者本该得到的胜利一再拖延。我们相信,如果还有人为一己之利继续跟SEC沟通进而反对还款动议,将会让资金返还时间继续被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