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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一位教育学海归博士的遭遇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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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一位教育学海归博士的遭遇 (转贴)   
安普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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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衔: 海归元勋

头衔: 海归元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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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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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一位教育学海归博士的遭遇 (转贴) (1694 reads)      时间: 2003-9-04 周四, 02:09   

作者:安普若海归商务 发贴, 来自【海归网】 http://www.haiguinet.com

借款蒙罪:一位教育学海归博士的遭遇


上海培佳双语学校校长、海归博士陈孝大为了解决住房问题,向学校借款20万元,不料却被上海教育当局以挪用公款罪名上告法庭,9月1日,上海普陀区法院更以种种荒谬理由,一审判决陈孝大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据人民日报3日报导,判决书中陈述的犯罪事实是:陈孝大在担任上海市培佳双语学校校长期间,于2001年4月11日,利用职务便利,擅自从学校开具了一张人民币20万元的转账支票交给其妻程业勤,用于支付个人购房款。事后,被告人陈孝大写了一张借条作为财务凭证入账。2002年7月,被告人陈孝大在上级主管部门对学校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后,归还了挪用的20万元。而此时,挪用时间远远超过了3个月,情节严重。

陈孝大的辩护律师翟建面对这样的认定和判决,据理力争,认为“判决无理”、他的当事人无罪。他说,这里讲的“挪用”,实情是为了解决学校骨干教师的住房,陈孝大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决定,通过由个人先向学校借钱的办法来支付购房款的不足部分。根据这一规定,全校共有4位教师借了钱,陈孝大是其中一员。这才有了陈孝大开具转账支票的情节。

律师指出,这个过程是公开的、按规定操作的。对于这样的判决,其他当事者的反应颇有意思。本案公诉人普陀区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之一的帅海祥在电话里对记者说:对这一案件在电话里不作评价。而普陀区教育局办公室主任唐胜利也在电话里对记者说:我不作评价。普陀区法院主审法官唐敏谈到对该案的看法时说:法院的态度都在判决书里了。

今年40岁的陈孝大是上海中小学校长中惟一一位留洋博士。1987年,他由华中师范大学硕士毕业后考入华东师范大学,攻读教育学博士,师从名誉校长刘佛年。1990年,作为全国惟一一位教育学的公派留学生,赴瑞典斯德哥尔摩大学继续攻读教育学博士,导师为国际教育科学院院长托尔斯顿·胡森。

1996年6月,陈孝大心存报国之志,被华东师范大学特批为引进人才,在华师大从事研究生培养和科研工作。为了实践多年学习研究形成的教育新理念,1997年5月,陈孝大利用课余时间,在普陀区接手了一所民办小学───上海市民办培福佳小学。经过几年努力,培福佳小学从一个仅有80名学生的弄堂小学发展到一个有小学、初中、高中的12年一贯制学校,学生也发展到1500余名,成为上海市小有名气的民办培佳实验学校。

培佳学校的老师介绍,作为一名教育学博士,陈孝大在创办学校过程中,一直努力实践着自己的教学改革梦想。他开办的学校教材、教育方法、上课时间都与其他学校迥异。他先后提出了“智慧学习”、“关注学生的考试,更要关注学生的能力”等教学新概念,创造了“小学生写毕业论文”等新做法和多种教学方法。

在一系列改革推动下,“培佳”这所生源质量并不突出的民办学校,去年中考的总分和平均分都名列普陀区第一。陈孝大无论如何也没有想到,他和其他几位教师一样,按集体决定向学校借20万元买房,却被推上被告席、成为阶下囚,也将断送自己的教学改革梦想。

去年12月,陈孝大被刑事拘留,今年1月9日取保候审,8月28日被依法逮捕。依照《刑法》,“挪用公款”的构成要件有二: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处的人员;客观方面必须是不经合法手续,违反公款使用制度,擅自动用公款。因此,陈孝大是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培佳学校是不是民办学校、所借学校款项是不是公款,就成为法庭审理的焦点。

陈孝大办学期间,有过一段插曲。原本,他的档案关系在华东师大。1997年8月,武汉华中理工大学(现改名为华中科技大学)有意引进陈孝大,聘他为教授、学科带头人、高教所所长,并给他无偿分配了一套三居室的住房。陈孝大还真动了心,打算调往,并去装修了房子,还依照程序,把档案关系调出,准备迁往武汉。可是,面对培佳学校几百名学生,他又犹豫了:家长们都是冲着自己把孩子送来的,这一走,学生们怎么办?于是,陈孝大决意放弃去武汉的机会,而留在上海专心办培佳学校。

因为对华中理工大学有承诺,他随后介绍另一位同门人才赴武汉任教。这一来,他的个人档案成了“口袋档案”。1998年4月,其档案被挂靠普陀区教育学院。为了证明陈孝大是公职人员,庭审中,公诉人出示了3份材料:陈孝大在华师大填写的《干部履历表》,还有《干部任免审批表》、普陀区教育局的《关于陈孝大任职情况的说明》。

而陈孝大的辩护人以为:陈孝大已经离开华师大,他在华师大填写的干部履历表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能据此认为陈孝大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对后两份材料,陈孝大说他根本不知情,也无任何人跟他讲起此事。他说,办培佳学校以来,从没有任何部门给他发过工资和其他任何福利待遇,“四金”也是自己交的,更没有与“编制”沾过边。如果真有什么任命,上述诸事必定有人管,但至今没有。

公诉人还出示了陈挂靠单位为他涨工资的记录,可是辩护人称,如果陈领过工资,为什么没有他领工资的记录?

培佳学校是不是民办学校,也是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法院认定,上海培佳双语学校由上海民办培福佳小学、上海民办培佳实验学校更名而来,系国有事业单位。

而翟建律师认为,1997年6月,陈孝大接手上海民办培福佳小学时,区教育局只提供了一幢破旧的校舍,但他和妻子自费50万元装修、招生,还承接原学校8万元债务。从培福佳小学,到培佳实验学校,办学许可证上都写着民办学校,法人代表是陈孝大。2000年4月,普陀区教育局成立上海海文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不久,它成为培佳学校的举办者;次年12月,普陀区教育局将培佳学校收归国有,并改名培佳双语学校。

翟建认为,在区教育局及下属海文公司无法证明出资收购该民办学校,或补偿该民办学校开办者,或证明陈放弃学校的情况下,该学校就不是国有事业单位。

庭审辩论中,公诉人有过两个说法,一是认为,陈孝大是国有公司“海文公司”委派至非国有企业的民办学校任职的,因而属于《刑法》第93条规定的准国家工作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而辩护人称,公诉人的这一提法,事实上就等于承认学校是民办的而不是公办的。

本案也没有证据表明,陈孝大是教育局或“海文公司”的员工或下属。此后,公诉人又称,认为培佳学校是公立的,陈孝大仅仅是受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资产。而辩护人认为,在委托的法律关系中,委托方与受委托方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受委托者必须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这又等于认同,陈孝大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委派和委托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是自相矛盾、互相冲突的。

谈及此事,原培佳学校的不少老师都流下了眼泪。邵小芬老师说:“陈校长是一个有远大理想的人,学校的钱不够,他都拿自己家里的钱来垫付,我们无论如何也不能相信这样的校长是一个挪用公款的犯人!”

而培佳学校的孟虹老师说:“我们都不知道学校已经转成公办的了,现在,我们从老师配备到学生来源都是民办的,收费也还是民办的标准”。正在上海张江创业的一位归国博士听说陈孝大故事很是吃惊:这故事发生在上海真不可思议。上海不是要大量吸引海外留学生吗?怎么会让这样一个博士为一套房子犯难?

一些参加庭审的学生家长说:“既然培佳的主管单位一直强调,陈孝大是公职人员,为什么引进这样一个人却对他的房子不闻不问?发现他借钱买房,明知他有困难,为什么不帮他解决困难,反而要抓住不放?从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角度看,也说不通啊!”



作者:安普若海归商务 发贴, 来自【海归网】 http://www.haiguine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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