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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翻了】【奇闻共赏】深圳拟实行离婚女方“无过错”财产拿六成(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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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翻了】【奇闻共赏】深圳拟实行离婚女方“无过错”财产拿六成(图)
所跟贴
【笑翻了】【奇闻共赏】深圳拟实行离婚女方“无过错”财产拿六成(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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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子鉅
- (3510 Byte) 2008-1-12 周六, 08:31
(2281 reads)
明子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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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衔: 海归中校
声望: 讲师
加入时间: 2007/03/22
文章: 456
海归分: 46416
标题:
补充一点背景资料,这里主要谈的是过错赔偿问题,其他的就略省了
(379 reads)
时间:
2008-1-12 周六, 08:39
作者:
明子鉅
在
海归茶馆
发贴, 来自【海归网】 http://www.haiguinet.com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遵循以下原则:
。。。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对因重婚、一方有第三者、虐待或伤害配偶或配偶直系长辈等而起诉离婚的案件,除了分清是非,严肃处理以外,在调解或判决离婚时,财产分割要适当照顾无过错的一方。照顾数量的多少,可根据共同财产的具体情况而定,以不影响有过错的一方的基本生活为限。。。
----------------------
分割共同财产应考虑的因素?
在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下,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公平公正地分割共同财产。
应注意,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离婚过错赔偿方式分为两类:一是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向无过错方多分财产,这是目前审判实践的做法;二是在夫妻财产归各自所有、或共有财产不足以补偿的情况下,过错方以自己的财产向无过错方作出补偿。
--------------------
三、离婚过错赔偿问题探析。
《婚姻法》第一次规定过错赔偿制度与无过失的请求补偿制度和无过失的要求帮助制度构成了婚后的保护弱者或和无过错者的三道关口,在婚姻法发展史上是一次质的飞跃。过错赔偿之惩罚性质以及法律上的否定意思从一定程度上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属重婚,有配偶者他人同居的人以极大的威慑,法律是说服和强制的综合,当人的道德观念无法接受说服时,强制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下策。尽管如此,《婚姻法》定的过错赔偿制仍有待进一步改善,以提高具强制功能。
离婚过错赔偿是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真构成要件如下。1、请求人和被请求人须是离婚的双方,且诉请求须在离婚时,或离婚后提出,2、请求入须无过错,3、被请求人背离了婚姻契约对婚姻义务的要求而为《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行为之一。4、该行为须是离婚的原因。与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相比)笔者认为;1、婚姻过错赔偿以赔偿请求人无过错为前提将导致实践中夫妻双方混合过错时无法可依。2、《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将四种情形作为离婚的原因时才有请求赔偿的权利,而《解释》(一)第三十条第(二)第(三)所述两种情况下,《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之行为并非离婚原因,所以“该解释虽然客观上解决了作为被告的过错赔偿请求人时的处理依据,但该解释同《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导致离婚的”规定不相符。3、根据《解释》(一)第二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往。实践中的通奸行为就排除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行为之外,夫或妻因通奸而生育的子女因生父母有抚养的义务亦必然导致对另一方财产权益的侵害。这种一方的行为已导致对另一方的物质、精神侵害却又不能求得《婚姻法》的保护,一定程度上使《婚姻法》第四条的忠实义务的立法意愿落空。
4、《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为在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可以不分或少分的规定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在特定情形下产生冲突,比如,夫或妻一方在外秘密“包二奶”或“包二爷”且使用较多的夫妻共有财产时,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另一方可以请求过错赔偿而依据第四十七条因其对夫妻共有财产有隐藏或转移等行为时行为人对共有财产应不分或少分,此时法条竟合,到底要同时适用还是择一适用,目前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实践中亦难把握。
总之,为适应人们由较高法律意识向较高法律素质变化的现状。《婚姻法》关于婚姻财产及过错赔偿的规定要不断修改,才能与动态的社会形成一个有序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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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离婚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46条确定了离婚损害赔偿,也就是说在法律规定情形之下,夫妻中无过错的一方有权请求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这个规定比较的原则,在现实操作起来也有一定的难度。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对此在实体和程序上都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一) 关于适用实体范围的问题
婚姻法在46条中明确规定了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四种情况: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的
比如,有一个案子:刘某(女)和冯某(男)婚后生有一子,但是由于双方各方面的差异比较大,所以逐渐产生很多矛盾。刘某从事的是保险工作,接触的人也比较的多,不久就和一男关系密切,冯某劝阻但无效。一日,冯某跟踪刘某与该男进入一住处,冯某便堵在门口并打110.110赶到后,三人被带到了公安局,刘某和该男也交代了两人确有不正当关系并做了笔录。后冯某起诉离婚并要求离婚损害赔偿。但是由于刘某并不符合46条规定的四种情况,所以刘某的这个要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我们所说的非法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人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但是我们判断是否非法同居的时候也没有一个确定的期限和具体情形,所以在实践中无操作性在离婚案中要证明举证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属很不易的一件事,并且是一个持续、稳定的关系就更不易了。
关于重婚,在婚姻法上的重婚和刑法上的重婚是有区别的,我们婚姻法上的重婚是承认事实上的重婚的,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但是我们同样遇到操作性不强这个困难。
此外,关于有配偶者与婚外同性同居的问题,或者是赌博、吸毒导致婚姻破裂的,损害赔偿也是于法无据。
但是我们在实际审判中,对这种有婚外性关系又不符合46条赔偿范围的,我们通常在财产分割上作出权衡,主要照顾无过错方,对有过错方少分或不分,以此来弥补法律规定上的不足。
(二) 关于适用程序范围的问题
应当适用于诉讼离婚,同时也应当适用协议离婚。就是如果夫妻协议离婚之后,如果发现另一方有46条规定情形的,也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三)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适用的主体
在家庭暴力方面,受害方并不一定限于夫或妻,还包括子女方,但是子女要求的赔偿并非是离婚损害赔偿,可以以非离婚损害赔偿来要求赔偿。
在适用主体方面,出现了各地法院适用理解不一的情形。有人认为可以向第三者提出赔偿要求或者可以把第三者列为共同被告。但是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适用的主体是过错配偶,而不包括第三者。
(四)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
由于无过错方取证比较困难,所以可以个案分析,不应对无过错方的举证要求过于苛刻,否则就起不到我们法律对过错方惩罚的目的。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可以尝试着适当的放宽条件或者在特定条件下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比如,对于长期夜不归宿的一方,可以推定其为有过错方。在判决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情况下赔偿的数额不能从共同财产中折抵,而是从属于其自己的财产中拿出。在实际中,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树额通常也不会很高,一般是五千到一万左右。
(五)法官的告知义务,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但是这种把告知义务强加给我法官的做法实际上已经违反了诉讼中不告不理的原则和法官居中裁判的原则,有矫枉过正之嫌。
作者:
明子鉅
在
海归茶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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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翻了】【奇闻共赏】深圳拟实行离婚女方“无过错”财产拿六成(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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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子鉅
- (3510 Byte) 2008-1-12 周六, 08:31
(2281 reads)
补充一点背景资料,这里主要谈的是过错赔偿问题,其他的就略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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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子鉅
- (3060 Byte) 2008-1-12 周六, 08:39
(379 reads)
为什么笑翻了?如何是奇闻?难道不是很正常吗?
--
小泡泡
- (0 Byte) 2008-1-12 周六, 10:01
(291 reads)
这个草案和楼下Q所提的那张卖身契如出一辙,极具娱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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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子鉅
- (22 Byte) 2008-1-12 周六, 15:18
(308 reads)
美国离婚时,过错方会少拿到很多财产。这是惯例,不是中国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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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_firefly
- (0 Byte) 2008-1-13 周日,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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